宫绍洪案法律援助

宫绍洪,男,辽宁省东港市人,2003年开始自发主动宣传道德文化教育学习,并将其编辑三本册子学习。2005年1月25日,东港国保大队长王润龙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带领警察闯入其学习班,以“利用邪教迷信迫害法律实施罪”将宫绍洪、于永香、吴连成等人行政拘留十五天,并抢走所有学习成员身上财物,共计达70多万元。2006年11月26日,宫绍洪因涉嫌犯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08年11月25日二审裁定宫绍洪“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三罪并罚判处19年徒刑,执行15年。而宫绍洪的妹妹宫绍荣、宫邵英及于永香等人也因此受牵连,被警察刑拘殴打逼迫签下自己犯罪的“事实”,随后几人也分别被判刑5、6年不等。此案涉及到20多个省市,受刑事行政处罚数百人。多人被判实刑。而蒙冤人及其亲属一直申控并遭迫害。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宫绍洪,男,1950年4月17日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现押于辽宁省锦州监狱。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做出(2008)丹刑二终字第45号终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宫绍洪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申诉人不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申诉人被定罪的行为是编写《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习材料”(以下简称“三本书”),并印刷传播“三本书”,宣传复兴中华传统文化。

判决书称“三本书”“已经严重破坏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从刑法第300条的本意出发,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行为应当有明确的被破坏的客体,即被破坏实施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具体的法律关系。而申诉人弘扬传统文化并没有对抗任何法律、法规,也没有鼓动人们破坏或者对抗任何法律、法规,申诉人的行为没有被侵害的客体,并且没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构成该罪。

即使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诉人也不构成犯罪,申诉人没有触犯该解释的第一项,没有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没有触犯该解释的第二项,没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没有触犯该解释第三项,没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没有触犯该解释第四项,没有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没有触犯第五项,没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总之,申诉人宣传传统文化,不是邪教组织,没有破坏具体的法律实施,不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申诉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申诉人传播“三本书”是基于本人对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使命,传播过程是义务行为,学习者愿意给付一定补偿是印刷和组织学习的成本,这些成本用于更广泛的传播,该行为没有盈利的目的,不是经营行为。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新出鉴定(2006)第26号鉴定书以“三本书”“否定无神论”、“大量引用中功麒麟文化”、“宣扬大道文化是进步文化”、“宣扬弥勒救世”等理由认为是“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禁出版物。什么是邪教,什么是正教?什么是迷信,什么是科学?这是思想信仰问题,不是国家应当干预的。如果以科学为标准,所有的宗教都是“不正确”的“迷信”,以科学为唯一正确的标准,科学不能解释的都归于迷信,这本身就不是真正科学的立场。第26号鉴定书没有举出任何根据证明该“三本书”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相反,大量证据表明,“三本书”宣扬传统文化,带来了社会和谐。

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看,印刷并传播“三本书”不是“违禁”出版,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出版自由。出版是一种表达,“三本书”是在表达作者对传统文化的信念和弘扬,没有危害任何人,没有对抗任何法律,没有扰乱任何社会秩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以科学主义的旗号任意打击独立的思想文化,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

三、申诉人不构成偷税罪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需要主观故意。而申诉人的目的只是弘扬传统文化,本身不盈利,应当属于非盈利组织,不应当纳税。只是由于社团组织注册受到严格控制,不得已注册为公司,是否应当纳税本身就有争议。

且不说是否构成犯罪的动机、手段程度。只说总共销售额113万,毛利不过7万,已由公安局交工商利用法院裁定罚40万,滞纳金20多万元;又有税务罚款4万多;再追依法判刑二年并处罚款。再加上办案窃取的近20万现金和物资,其113万遭受近百万的罚窃又判刑,天下有这样丧尽天良的法和理吗?

申诉人全部的行为就是编写传播“三本书”,这思想传播的一个行为居然被定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非法经营、偷税三个罪名,适用法律确实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宣告申诉人无罪。

申诉人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在中华文明复兴的历史背景下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国靠什么成为一个输出思想的大国?我们只能从本土文化中寻根,并发扬光大。然而一些保守势力生怕看到任何民间力量的成长,以残酷的手段扼杀文明的传承,仅在2006年到2008年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全国各地就有100多人被判刑或者劳教,申诉人更是以三个罪名被判处19年。这是一群正直善良的公民,受到打压只是因为对传统文化的信仰和使命,这骇人听闻的迫害就发生在眼前,这是对法治尊严的严重践踏。

中华文明根基深厚,任何外来势力都不可能将其灭绝,改革开放以来本土道教文化复兴就是证明。唯有顺应历史潮流,发扬光大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才能缔造社会和谐,立于世界文明之林。申诉人虽然身陷囹圄,但依然爱我中华,期待公义降临这片土地,期待纠正历史错误的时刻不要来得太迟。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宫绍洪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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