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为什么来到北京——上访者的故事

第一节 漫漫上访路

那些多年上访者初始上访原因主要有两大类:历史遗留问题和司法个案。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待遇和落实政策问题,国有化造成私人财产的损失,文化大革命时期甚至更早时期遭遇的不公正,等等。历史遗留问题是1980年代初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运动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几乎不可能实现正义。司法个案则主要是1980年代到1990年代产生的司法不公问题,包括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要求追究某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认为自己冤枉,民事案件当时认为判决不公等等。最极端的一个民事案件能经历各级法院47个裁决。

他们的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官僚主义推诿导致错错了最早处理问题的时机。本来问题刚出来的时候,如果有关部门能认真解决,通常总是能找到解决途径的。等到上访者已经上访了几年引起上级重视以后,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已经错过了,解决起来很难,因此就可能成为陈年积案。第二,他们在上访路上遭遇越来越多地不公正。上访会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因此有可能受到报复。2003年之前,老访民一直是收容遣送的对象,收容遣送制度废止之后,他们继续受到接访者的遣返,遣返过程中可能发生非法拘禁、殴打等现象,很多老访民上访多年以后主要上访事项已经不再是最初的起因,而是上访途中遭遇到不公正。第三,个性原因。上访者上访时间长短、上访行为的激烈程度通常与其受到的冤屈未必成正比,而是和其个性顽强程度成正比。有部分上访者不仅得不到社会的正义,也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这使得他们难以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第四,乡土社会的面子。访民们来到北京上访是要下很大决心的,如果上访多年却得不到任何结果,如果就此放弃他们会觉得“没有面子”,因此他们宁愿执着上访给自己一点希望,也不愿意回到家乡忍气吞声。一些上访者在上访途中渐渐远离了家乡,他们在北京打工在北京生活,有的可能再也不会回去。

老上访者几乎是中国社会最苦难的一个群体。一个社会可能有最穷的人,但穷人也可能是快乐的;一个社会可能有各种承受了意外灾祸的人,但他们的受难情节也只是暂时的。然而,走在上访路上的多年上访者很多年几乎不断地受到伤害。2005年4月,上访村流传着这样一个“上访公民名单”,这是一个30页的统计表,统计了上访村430个上访者的经历。根据这个统计材料,这430个访民中,被拘留或者非法关押(无正式法律手续)过一次的有53人,被拘留或非法关押两次以上的18人,被劳教过的13人,被判刑的6人。在这个统计中,有8个人遭遇了拘留、劳教等两种以上的拘禁,如果他们有了被劳教或者判刑的经历,拘留或者非法关押的经历就不再统计在内。总之,在这430人中,有90人被拘留、非法关押、劳教或判刑过。也就是说,上访村居住的访民有21%的在上访过程中被限制过人身自由。

故事之一: 郝文忠的上访路——历史深处的伤痕

郝文忠从文革结束开始上访,一直到2007年3月被送进精神病院,三十多年上访历程中有超过200次失去人身自由。她是上访村一个活的标本,一生再也走不出历史的伤痕。

第一次来到北京

郝文忠来到北京上访是因为自己的第一任丈夫在文革中被批斗而死。1969年12月2日对于郝文忠的丈夫突然被带走。郝文忠说,他们得罪过的人联合起来说她丈夫是“黑帮黑线黑干将大毒草”。“他被仇人们批斗了一整晚,第二天就死了。12月3日,不仅不让家人见到尸体,还不准我继续上班,诬陷我是王光美式的人物,孩子上学也受气,九岁的儿子也被批斗挨整挨打,我也经常被打得头破血流。”

由于是反革命抬不起头来,直到文革结束后,1976年郝文忠开始找当地政府讨说法,找了厂部、公安局、信访部门,直到1977年也没有结果,性格刚烈的她因此和很多地方官员吵架。1977年9月12号,郝文忠第一次来到北京上访。来之前在家没对周围人说实话,一个人悄悄坐火车来的。郝文忠把这个日子记得很清楚,她说,“到北京那天正好赶上礼拜六,毛主席去世刚过一周年,信访办不上班,就在车站蹲到礼拜一。”礼拜一到了国务院信访办,接待员听了她的诉说,让她回家等消息。

“在北京待了3、4天后,手里没钱了,在饭馆里捡剩饭的时候被收容遣送回去了。回家后,邻居就告诉我,你去北京后有天晚上,国务院(信访办)打长途电话到了厂里,政委他们害怕了,开了党委会。我找到工厂的人问国务院的电话怎么说,那人就说没有人来过电话,我说就是9月12号晚上打的,厂里就说是打过了,但是没有听清楚,线路不好。始终就是不告诉我电话里面是什么内容。”

1978年秋天,郝文忠终于等来了一个说法,她接到了《中共黑龙江省跃进农场委员会场党字(78)35号》文件,文件把她丈夫定性为一般土匪,有过“四个血债”等历史问题,“参与过活埋共产党干部,但是对农场建设有贡献,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对严重的政治历史问题免于处分,按干部病故死亡对待”。接着给了她丈夫一个死亡待遇,《死亡待遇协议书》中给她丈夫定性为“正常死亡”,并提出要补偿九百多块钱。

但是郝文忠说她不要钱,她要一个理:“畏罪自杀没有定罪结论,病故死亡没有诊断书,四个血债没有具体案情,一切都含混不清,这怎么就算完了?”

漫漫上访路

1978年10月,郝文忠第二次来到北京。她说国务院信访办的一位处长告诉她回家等消息,承诺他们会下去认真调查。她在接济站住了50多天以后回到家里。

但是,郝文忠期待的平反一直没有到来。直到1983年郝文忠看到了农场的一份文件时才知道, 1979年国务院信访办调查的时候,农场方面作出《中共黑龙江省跃进农场委员会文件》场字(79)110号文件递交给省和中央信访部门,对她所反映的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解答,认定她丈夫属于自杀,认定她丈夫有四条人命等历史政治问题。国务院信访办正是依据这份文件给她的丈夫定了性,以后不再管她了。

1979年冬天,郝文忠再次来到北京。这次她被归为“无理取闹”一类,被送进了德胜门收容所。“在德胜门收容所,我被薅着头发照相。一个房间五六十人,大门紧锁,屎尿都是拉在屋里,溢出来后,地上都是,气味及其难闻,人都喘不过气来。一天两顿饭,窝窝头白菜汤,一天放风两次。晚上一个挨一个睡在地上,就和睡在马路上一样,没有被褥,有床和被褥那是几年以后的事情了。为此我后来在中南海上访的时候还专门反映过收容所的环境问题。第一次住了一个礼拜,然后被送到哈尔滨。到了哈尔滨就叫下车,哈尔滨也不管,我马上就回北京了。”

1979年以后郝文忠基本上就再也没有回老家去了。“接济站不能住以后就蹲机关大门口,全国人大门口,胡耀邦门口,彭真门口,王震门口都呆过,当时的永定门就有好多搭小棚子的上访户。”

她开始闯中南海、新华门等地,每闯一次就被抓一次,几乎每次刚出来不久,就马上因为闯中南海等又被抓进去。至于被关押过多少次,郝文忠不识字没有留下文字记录,但她说有一次一位律师帮她回忆整理,统计结果是,在20多年的上访历程中,郝文忠被收容、拘留、关精神病院共计199次,在收容所、拘留所和精神病院的时间加起来超过12年。

 “大概是1985年吧,我把自己家的草房卖了,当上访路费。本来是大儿子的房子,后来大儿子工作了,住工人宿舍,就把房子卖了,3间草房带院子总共卖了500块钱。”郝文中叹了一口气,“从那以后,家就没了。”

1989年秋天,郝文忠第一次被送到精神病院。“大兴县公安局把我送到齐齐哈尔关押精神病人的屋里。一个屋里10个人,9个精神病,打人骂人,不让睡觉。我就砸门,看门的就说,老太太,别砸了,现在没有当官的,等当官的来了我告诉你。等到所长来的时候,我就开始砸门,我说我是上访的,凭什么把我圈到这里。所长问你是上访的吗?我说是啊,给他看材料,他就把门打开放我出来,给了两个馒头,把我送出去了。以后还进去过几次,加起来一共五次,每次进去的时候我都要入院手续,出去的时候要出院手续,但是院方就是不给。医生都知道我不是精神病,就对我说,老郝,有什么要求就吱声。”2001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给她检查后的鉴定结论是“目前未见明显精神异常”。

 “1995年8月大兴县公安局从天安门派出所把我接回去后送到昌平收容所,列入重点号关押15天,我在收容所里发了重病,上吐下泻,得下脑血栓。1997年3月拦乔石的车被收容,关押50天后脑血栓病发,收容所立即将我送到医院治疗,花了3千多块。”郝文忠补充说,“都是国家花的钱。”

 “2002年16大前夕被关在昌平收容所,我一口气砸了24块玻璃。所里上上下下也基本知道我的案情,也没有太为难我。砸玻璃这次关了一个多月,然后遣送出北京,到了吉林就把人哄下去。下了火车,我就跟着警察上了返程火车,一路上警察也不管我。”

“由于在收容所的次数多了,那些工作人员也不为难我,保证我能吃饭喝水,后来,再遣送回地方政府也不管了,齐齐哈尔当地纪委书记曾告诉我,老郝,可别回来了,危险。意思是在这边会有很多打击报复,遣送最多的是送到哈尔滨,齐齐哈尔还去过两次,剩下都是送到省里,省里后来也不愿接待了。01年前后遣送的时候,送到哈尔滨没有人要,送到内蒙古没有人要,大兴县也不接受,13处一查,我的户口没有了。”

“一个大学生被收容所打死后,收容所取消了。”

“2003年11月因为在天安门撒传单,11月25日起到12月25日止,被派出所关押在看守所,最终给了半个月的拘留手续, 打电话让我闺女把我接出去。”

幸福街的生活

郝文忠在她的谈话中讲到了她的儿子和女儿。郝文忠说,第一个丈夫被打死以后,在无依无靠的情况下,又和一个年纪比她大很多的人结婚了。1980年郝文忠在北京上访期间生了一个小孩,生小孩是中办送到医院里面去的,医药费也是他们掏了,小孩取名郝京生。1985年丈夫不满意她经常上访,于是离婚了。1988年上访的时候在北京和大兴一个农场工人结了婚,这也正是为什么郝文忠有时候被拘捕以后送到大兴的原因。但这次婚姻也没能让郝文忠安定下来,结婚不久,她就在一次上访过程中被收容。1993年在郝文忠被收容期间,第三个丈夫因强奸罪被判处15年徒刑,这次婚姻又结束了。现在几个孩子都有了家庭了,他们有时候也会来看望母亲,但郝文忠尽量避免和他们来往,因为她担心自己连累孩子们。

 “我年纪大了,现在在上访村租了两间房子,有一些床铺,租给上访的人住,一间一张床3块钱一天,还有一间一张床5块钱一天。不过上访的都没有什么钱,好多人住了交不起,最近两个月反而还亏了900块钱,小女儿给钱,才继续把房租交上。现在每天的生活就是收拾屋子,整理材料,寄信,到处转转,偶尔去撒传单。”

“2005年春节是在这个小院子里过的,我和毁容了的姐妹俩个带着孩子,和昨天挨打的老太太一起包饺子。我稍微有点收入,就买了点肉,买了点面,5个人就算过了个年。也不出去闹了,闹也不解决,过年好过赖过图个消停。现在没有收容所了,如果出去闹,也要关在公安局派出所,饿半天,冻半天,也没有个安逸。现在的信访办门口都是一群大老爷们在门前站成两排,老太太一进去,他们就把人推来推去,人根本吃不消。国务院信访办进不去,不去闯干等着也不行,去别的地方又叫闹事。”

无法愈合的伤痕

郝文忠为上访付出了巨大代价。“上访这么多年,工作没有了,工资没有了,家没有了,房没有了,户口没有了,这个世界上就没有这个人了。”郝文忠轻轻叹息。

但是,她不愿放弃。“儿子也跟我这么讲过,说别打了,冤就冤了,都这么多年了,回来享受一下晚年吧。”

“但是”,郝文忠坚定地说,“我告诉儿子,别这么说,如果这么说,我们就划清界限,我们互不认识,你也不是我儿子,我也不是你妈。我们的这个问题不是工作问题,工资问题,房子问题,土地问题,咱们这个是政治问题,谁知道什么时候再来一场运动,来了运动,我们全家又要受害,要挨整,几百辈子都翻不过身来,几十代都要背的黑锅啊。别的问题,我早就不告了,这是政治问题,必须要翻过来,除非红旗倒了或者我死了就再也不告了。有黑材料存在,人走到哪里,黑材料跟到哪里,哪一天来运动了,就受害了。因为这次对话,我和孩子就不来往了。这么多年了,不能再连累孩子,也就不和孩子来往了。以后就看吧,看上面开不开恩,反正希望也不大。这辈子也就死在这条路上了,死也要死在中南海门口。”

三十年过去了,中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这一切在郝文忠眼里都不曾发生过,直到今天,郝文忠讲起自己上访的经历,仍然习惯于说一些古怪的政治话语,她记忆中的中国是文革的中国,她的一生再也难以走出历史的阴影。

2005年4月9日,星期六。这一天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中纪委等各国家机关都不上班,郝文忠又不甘心在家呆着,一大早来到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的胡同口,跟几个访民一起“去总理家”。

如果没有意外郝文忠应当中午就能回家,但她直到下午六点多才回来。老太太轻描淡写地说,到了总理家门口,他们填了一张表,然后被带上警车送到马家楼(国家信访局的信访接待中心),中午免费吃了顿饭,两个馒头一包榨菜,下午四点半被放了出来。

时光进入2007年,郝文忠似乎越来越感到生命的短促,她不能再满足于“撒撒传单”,过节的时候“给总理拜年”这种上访方式了,她需要用新的方式引起“上边”的重视。1月10和26日,郝文忠和其他几位访民一起在天安门两次拦截公共汽车。第一次她被拘留了两天,一个民警答应他给领导汇报。等了两个星期没有结果,她再次拦截公共汽车,据说,她当时钻到了公共汽车底下。

2007年3月20日,郝文忠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2008年9月奥运之后,在女儿交了5万元“不再上访”的保证金之后被释放。

故事之二 :盛其芳——退休后的维权者

盛其芳的上访路

来自吉林的盛其芳是一位退休公务员,自从8年前开始代理一个行政案之后,他逐渐成了上访村中一个职业化的维权者。他写下了很多对上访问题的分析文章,组织编写了《冤民泪》、《三千冤民联名反对新信访条例》等材料。盛其芳还代理访民写诉状,他说,他已经为访民义务写了58份诉状。

导致盛其芳走上上访路的,是他的当事人马继云为四轮车案打了16年的官司。

四轮车案发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1989年10月31日深夜,王旭龙等5人在马继云及其家人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擅自开着马继云家的四轮车将某人的原煤偷走两车。四方台派出所很快将作案的这5个人抓获,并扣留了四轮车。

扣车当天,办案人经过调查,证明盗窃原煤与车主无关。但是,盗煤者被拘留15天后释放了,而四轮车却一直被扣在派出所。

1990年3月10日,马继云起诉至四方台区法院,要求派出所返还四轮车并对派出所非法用车造成四轮车零件损坏进行修复,以及赔偿超期扣车造成的误工损失。

1990年6月21日,法院在遗漏马继云诉讼主体的情况下做出一审判决:松江—12拖拉机还给原告王贵平(马继云二儿子);对原告要求拖拉机的修复、扣押期间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马继云不服一审判决,以派出所超限扣押并非法使用四轮车为由,上诉至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年7月18日,双鸭山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继云不服此终审判决,向双鸭山市中院申诉,经该院监审庭再审和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做出民事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此案。

四方台区法院重审后做出判决:松江—12型拖拉机返还原告王贵平,扣押车辆期间损失由盗煤的王旭龙等5人共同赔偿2160元。但法院对派出所非法用车的事实,仍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

马继云不服判决,继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派出所系超限扣押和非法用车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程序上诉和申诉。

1991年4月29日,马继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机关超期扣押和非法用车的行政侵权行为。

1998年年6月22日,该院作出裁定,以“公安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王旭龙等5人而不是马继云,故马继云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和“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1989年10月31日作出的,而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对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为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予以审理”为由,不予受理马继云的行政起诉。

马继云不服这份裁定,上诉到双鸭山市中院,当年8月27日,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裁定。之后,马继云走上了申诉之路。省、市两院经复查以同样理由驳回其申诉。2002年以后,盛其芳和马继云经常到北京申诉。

马继云确实提出了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公安局或者其他政府机构在办案过程中,以种种理由扣押并非涉案人员的财物,甚至任意非法使用,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根据现行的法律,办案过程中公安局扣押财物,算是进入了司法程序,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对于当事人来讲,这是一处法律的空白,很多地方公安局非法扣押财物,地方法院都是不予立案,当事人只是忍气吞声。

从1995年起,马继云因为上访多次被收容教育、拘留。2002年10月24日,马继云被双鸭山市“收容教育”三个月。马继云上访的事由已经不只是四轮车案,还包括她多次人身自由受到侵害。

三千冤民联名信

2005年5月1日是新《信访条例》实施的第一天。这天盛其芳做的一件大事就是把一份三千访民的联名信寄出,这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信访条例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书。

这是一个装订精美的16开大本,绿色的封面上方印着一个巨大的红色国徽,国徽下面是建议的摘要:“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431号《信访条例》因涉嫌违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的立法精神,特向全国过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请审议,并予以废止。3000冤民联名。”

这封建议书写道:

“……然而,那些靠钱买官做,有权卖官的贪官污吏和那些靠着司法腐败活着的庇护者,竟然把夹缝中的弱势群体诬蔑为刁民!对此,笔者认为,没有刁官,哪来刁民?刁民是刁官逼出来的!要想追究冤民过激行为的刑责?倒不如首先追究那些枉法渎职、暴力截访并鱼肉人民故意造成严重政治后果的罪责!……95年我国发布的第185号《信访条例》,自96年1月1日施行的第一天,就是一份乱世扰民的违宪条例横行社会。该条例实施十年来,有多少无辜公民被收容遣送,有多少为行使检举、控告等正当权利的公民被非法拘禁和劳动教养,有多少受害的冤民在不明不白中被打伤、致残甚至死亡!显见,那些为混饭吃的官员、专家、学者不知出于什么目的,站在什么立场,竟然打着规范信访行为的幌子,作出超越宪法框架,又跨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侵权规定。……新的信访条例和旧条例相比虽有较大突破和进步,但仍未超脱司法腐败的‘死角’,因此,它的出台,仍然无法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仍然无法保障法律最后底线的实现。”

建议书文字内容只有6页,后面附的是688个身份证复印件和2312个签名。

给中央领导写信、编顺口溜为访民呼吁几乎成了盛其芳生活的全部。2003年他曾写信给媒体提出黑龙江省信访收容制度违宪,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刊出了盛其芳和马继云的照片,后来黑龙江省废止了该制度,这是他生命的意义所在。

故事之三 五次死刑判决背后的十二年上访路

2005年12月28日中午,四位来自河北承德的农民打着“十年冤案寻找青天”的横幅,冲过新华门的警戒线。很快他们被警察带到西城公安分局拘留了。这四位农民是来北京为他们的儿子喊冤,他们的孩子在过去十多年时间里先后被判处五次死刑,至今仍在狱中。十多年来他们的父母已经不停地奔波上访,曾经无数次被抓捕被关押。

一个漫长的故事

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发生了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抢劫杀害案,其中第二起抢劫案现场就在市郊的庄头营村边上。当年10月30日,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因涉嫌与本村一个女孩的纠纷被带到了派出所,急于破案的专案组试图从这位“问题青年”身上找到凶杀案的突破口,在残酷的刑讯逼供下,陈国清招供是他抢劫杀死了出租车司机,而且还陆续供出了二十多个“同案犯”。又经过持续的刑讯逼供,警方最终圈定了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人。承德市公安局专案组为侦破此案立功受奖。

但四人在检察机关和法院提审时屡次翻供,关键证据矛盾重重,直到1996年8月承德市中级法院才第一次开庭审判。四位被告人法庭上坚决否认自己抢劫杀人,证明自己没有做案时间,异口同声地说先前供述是因为残酷的刑讯逼供。在证据疑点重重的情况下,承德中院一审判处四位被告人死刑。他们上诉,河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理由发回重审,并提出了一系列疑点。承德市中级法院再次审判,在没有排除任何疑点的情况下依然判死刑。他们再上诉,再发回重审,同一个审判长第三次判处被告人死刑;再上诉,发回,第四次判处两个死刑一个死缓一个无期。2000年10月他们第四次上诉。2003年7月,河北省高级法院终于不再发回重审,而是自己开庭审判,并于2004年3月26日第一次做出二审判决,判处三人死缓、一人无期。

从2004年3月二审判决以后他们开始漫长的申诉过程。本案代理人是一群学者和公益律师,他们调查了解到抢劫案的真正凶手,并且把有关材料和证据递交给最高法院和公安部,然后举行新闻发布会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先后六次到最高法院申诉,三次申请游行示威抗议最高法院和公安部不作为。一直到2006年5月,他们仍然在努力。

彻底的冤案

本案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成立。

首先,指控证据不可信。

除口供以外,承德中院做出的四次死刑判决主要证据有两个:刀子的血型鉴定和一个烟头的DNA鉴定。

关于刀子。法院认定从陈国清家搜出的一把刀子是作案用的刀子。案卷记载,2004年7月31日,即第一个凶杀案案发的第二天,承德市公安局破案记录记载 “双桥公安分局刑警队孙晓涛同志送来刀子一把”,“刀子上血型为B型”。但是这把刀子后来不知去向,再也没有在案卷中出现过。同一本案卷里还记载,2004年11月2日,从陈国清家里搜出一把刀子,但这把刀子的鉴定时间却是2004年7月31日。到底是一把刀子还是两把刀子?哪一把刀子是杀人凶器?卷宗里并没有说清楚。虽然法医岳红对此作了解释,说是把时间记错了,但并不具备说服力。

关于烟头。法院认定作案现场嫌疑人之一杨士亮留下了烟头。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后座前左踏板上有一过滤烟头有Beidaihe字样(已提取)”,勘验笔录称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见预审卷第二卷38页倒数1-3行),而烟头的照片从未在庭上出示过。至于辽宁省公安厅所作的(1995)辽公科D字19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烟头上的唾液与杨士亮唾液的DNA类型基本一致。这一鉴定结论在正常的情况下,使得杨的犯罪嫌疑大大加强,但是,由于烟头的来源并无证据证明,且烟头已经在承德公安机关作过一次血型鉴定,这第二次作为检材使用的在辽宁省公安厅鉴定使用的烟头是否为犯罪现场提取的那一个,令人有理由怀疑。

另外,起诉书和判决书反复所称“抢走钥匙、BP机等物”没有出现过。

其次,被告人口供、判决认定事实与现场勘验明显不一致。

以816案为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冀刑一终字第7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当受害人张明“开车至承下公路钓鱼台处,何国强让张停车,四上诉人用刀将张扎昏。后由上诉人杨士亮将车开至距市曲轴厂250米公路左侧,停车后四上诉人将张明从车上抬出来抛至公路左侧的草地内,杨士亮发现张明未死,其余上诉人有刺张数刀,致张明失血性休克死亡”,说明判决书认定至少有两个作案现场。

但816案勘验笔录记载,除司机座位靠近脖子处血迹及司机右座左方喷溅状血迹以外,车内很少血迹,而“左前门外、反光镜上及左前叶子板均有喷溅状血迹”,“尸体下草上有大面积血迹,公路上3.8 x 2.3米范围内有血迹”,喷溅状血迹,公路及草上大面积血迹,而车上血迹很少,由此可以推断这里很可能是第一也是唯一的作案现场。

第三,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

四位被告人均证明没有作案时间。例如,“730”案发当天,承德市第二锅炉厂考勤簿上明明记载着陈国清案发当天全天上班,晚上加班。此考勤表原件已被公安机关提取,侦查人员还询问了记工员郑启超和当天在车间与陈国清一起上班加班的工友,均证明陈国清确实全天出勤,晚上加班,这一直接证明7.30日陈国清没有作案时间的重要证据,公诉人不举证,一审法庭不调取,虽经律师当庭多次强烈要求,始终不在庭上出示。“816”案发当天,朱彦强正在医院输液,有处方为证,谢玉环等证言与处方相印证证明朱彦强无作案时间。但其处方被办案人员提取后隐匿了,被告人、辩护人多次强烈要求,拒不出示、质证。杨士亮在案发当晚和邻居打麻将,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但开庭时法院从来没有让证人出庭。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提交的证人证言,明确证明四名被告人无作案时间。在检察院起诉后侦查阶段即告终结,而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和二审三次发还之后,侦查、公诉人员反复找已给律师作过证的证人,威胁谢红梅、李相等人改变证词。

但是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与离现实还有相当的距离,要想推翻这个陈年积案,仅仅证明“定罪证据不充分”是远远不够的。

代理人开始寻找真正的作案凶手。幸运的是,他们找到了线索。2004年3月12日,杨士亮家人收到来自沧州监狱的一封信,信中问杨士亮出来了没有,说他已经尽力向有关部门揭发。来信者叫刘成金,因盗窃罪在狱中服刑,1997年曾经在看守所和杨士亮住同一个监号。刘成金这封信的意思是他再一次举报了真凶,询问有没有结果。卷宗中有关于刘成金举报真凶的记载,但有关部门并没有认真对待。

代理人到沧州监狱找到了刘成金,询问了他举报的内容。刘成金说真正的凶手是刘福全等三个人,他自己曾经和刘福全等一起盗窃,和他们很熟,曾经听他们讲过作案详细情况。

顺着刘成金提供的线索,代理人找到了刘福全所在的村庄,并询问了他的家人,从那里得到了一些证言,证明曾经看到过刘福全在1994年底曾经拥有三个BP机(两个出租车司机被抢走了两个BP机),这和刘成金讲的一致。还证明1997年该村东头水井里淘出过两把刀子,这和刘成金举报的刀子被扔到村东头井里相衔接。但是,那么多年过去了,BP机和刀子都不知去向。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作为代理人的这群执着的法律人走访了本案法官、检察官、专案组成员、目击证人、被告人及其亲属邻居、揭发真凶的狱中犯人等所有能找到的与本案有关的人,经过极为慎重的调查和思考,他们确信四个被告人是无辜的,抢劫案的真正凶手另有他人。

为什么能拖12年?

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为什么能制造出来并能拖延十二年还不能实现正义?在调查了解过程中,本案代理人痛心地感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官僚主义以及对生命尊严的麻木冷漠。

承德公安机关专案组是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

一个旅游城市连续发生出租车被抢劫案,公安机关肯定受到了很大压力。但是,也许是专案组成员素质差,也许是刑侦技术不过关,他们并没有能破案。到了10月底,因为一起村民纠纷第二起抢劫案发生地附近村庄的村民陈国清被带到了派出所,面对这个“不良青年”,急于立功的警察开始了大胆想象,严酷的刑讯逼供下,陈国清供述自己抢劫杀害了出租司机,并且陆续供述了二十多个“同案犯”。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庄头营村的成年男子都人心惶惶,生怕陈国清“咬”着自己,一些人干脆逃到外地躲避。警察最后从中圈定了四个“不良青年”,他们有的偷过小卖部,有的敲诈过别人,有的跟别人打过架。这个大案的“侦破”只靠两个极其简单但很可能是愚蠢的逻辑——作案人应该平时就是不良青年,几个不良青年所在的村距离案发现场最近,再加上刑讯逼供。

办案人员制造了很多荒诞的证据材料。比如,从陈国清家搜出来的刀子鉴定日期是“1994年7月31日”,而事实上从陈国清家提取刀子的时间是1994年11月2日,也就是说,在远未怀疑到陈国清之前,他的刀子的鉴定结论就出来了。对此荒诞的材料,公安机关的法医岳红说,自己疏忽把日期写错了。关于关键物证之一的烟头,有过两次鉴定,一次是法医岳红做的,另一次是辽宁省物证技术中心做的,两次鉴定的烟头是不是同一个?这都很值得怀疑。

2005年9月,代理人见到了专案组成员中的两个。其中一个已经退休,他对案件说不上了解,只是一口认定是他们四个作的案。虽然这个案件对他而言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案件,他记得很清楚,但他对自己的判断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释。另一个是当时专案组成员中的“另类”,他因为对案件持怀疑态度后来被赶出了专案组。他认为这个案件不能成立,说等到这个案件到“八九成的时候”,他愿意站出来作证。

本案主诉检察官根本不了解案情。

本案前三次死刑判决都是同一个主诉检察官,尽管已经两次发回重审,起诉书内容除了日期变化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变化。更令人吃惊的是,通过交谈代理人发现,主诉检察官对案情根本不了解。

2004年3月,代理人见到了本案主诉检察官。检察官认为,这个案子没问题,肯定是他们几个干的,他提出案子告破是因为涉案人之一何国强“自首”的结果,提出第二起出租车司机被杀的当夜路过此地的目击证人辛风华挨了陈国清一巴掌,她的证言和陈国清他们的证言一致,等等。

但是后来通过查阅案卷以及访谈相关证人代理人发现检察官说的几个重要情节都是假的。比如,辛风华说她当晚下班,看见一辆出租车停在路边,三四个人在地里抓草(后来查明是为了掩盖尸体),她当时没在意就骑车过去了。过了一会儿,一个人骑车从后面追上来给了她一巴掌,她追这个人到了锅炉厂,但没追上。代理人问她打她的那个人是不是陈国清,她说她根本不认识陈国清,问是否可能是出租车旁边的人骑车来追她,她说不可能,因为她没有看见那几个人旁边有自行车。这样的一个证言在陈国清他们的四个人的供述里面的“印证”是,四个人中有三个分别供述了他们各自骑车追过去打了辛风华一巴掌。还有检察官说的何国强的“自首”,案卷里已经写的很明白,何国强于11月17日自首交代的是一起小的盗窃案,并没有关于杀人案的供述,公安部门也在上面认定“不是自首”。在何国强家里代理人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当时何国强因在一个小卖部正碰上来此调查盗窃案的公安人员,于是他被带到了派出所,当晚他逃跑了,他的父亲把他找了回来,问他有没有干坏事,他说没有,只是一年前曾经在一家小卖部偷过一些吃的,于是他父亲领着他来到派出所“把事情说清楚”,这就是检察官所谓的“投案自首”。

从卷宗里以及前任律师那里代理人了解到,四次一审,检察官前后仅制作了96、97两份起诉书,此后从未向被告人和辩护人送达过起诉书。检察官也曾会见过被告人,但是和刚刚刑讯过被告人的公安人员一起去的,而且穿便装,被告人根本不知道他们是检察官。在恐惧中,他们的供述也和在公安机关供述的一样。检察官从来没有认真调查过此案,基本上是把公安机关的材料原封不动搬给法院。

法官的官僚主义和麻木冷漠。

一审法院的法官面对庭上四名被告人一致的翻供,并没有认真调查事实真相,而是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判决四个被告人死刑。在法官眼里,四个农民的生死没什么大不了的。

2004年3月,代理人见到了本案一个法官。代理人问,“就你的内心真实的判断,你觉得他们几个是冤枉的吗?”法官反问:“你说这个案子有没有证据?”同去的一位当地律师说,也不是一点没有,但不可信。法官说:“就是嘛,这比有的案子好多了,这个案子多少还是有一点证据的。前几年有一个强奸杀人案,除了口供什么都没有,我们还不是给判了?河北高院最后改为死缓,案子结了。”代理人再次问他对此案的判断,他耸耸肩:“叫我说,毙了也就毙了。”一个法官对无辜的生命如此麻木冷漠是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这可不是某一个法官这样,有太多的法官如此泯灭良知。法院,作为捍卫正义的最后底线丧失了提供正义的能力,这个最应该代表良知的群体麻木冷漠至灭绝人性,这恐怕是我们这个时代最深刻的悲哀。

河北高院在一定程度上说是负责的,没有糊里糊涂维持四人死刑,但也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河北高院法官明明在法庭上看到了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伤痕,判决书里却只字不提。明明知道本案有如此多的疑点,最后在一个疑点也没有排除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死缓和无期。法律当时的确没有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河北高院于是一次次发回,导致一个冤案拖延了十多年。最高法院指令河北高院复查此案,但复查过程极其缓慢,没有新的压力复查随时都可能停止。在有人多次举报真凶的情况下,河北高院不去认真对待,直到当事人家属上访闯中南海之后河北高院才开始调查举报人。

申诉难

从1996年该案上诉到河北高院,到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其间三次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狱中度过了八年时间。法律规定的必须立案审判的二审能拖八年,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受理的再审能拖多久?

申诉难,难于上青天。佘祥林的家人也曾为他申诉,但最后不了了之,如果不是因为他的妻子突然“复活”,佘祥林案恐怕没有出头之日。二审刚刚宣判完不久,2004年4月,陈国清他们的家人分别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高院申诉,最高法院说必须经过河北高院才可以提起申诉,河北高院则让她们等六个月再答复。

2004年10月25日,四被告人家属再次来到河北高院询问申诉结果,法官说暂时还没有时间重新审查此案。家属再次来到最高法院申诉,没有人接待。

2004年12月27日,承德市双桥区政法委副书记等一行四人找到四被告人家属家,宣读了一份文件,大致内容有:一、陈国清等抢劫案已经高院解决,不能再上访;二、再上访就违法;三、举了两个例子,说高院解决又上访的,一个判了三年,一个判了一年半;四、你们如果再上访,也违法,也可能被抓。家属要求复印该文件,他们不让。

2004年12月30日,代理人将承德市有关部门恐吓被告人家属不准再申诉、在河北高院已经无力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反映给了最高法院,同时在一系列新证据的基础上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申诉。

2005年3月,代理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发现真凶的重要线索,很多媒体报道了此案。新闻发布会之后,代理人把有关证据材料寄给最高法院和公安部。但两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消息。

2005年5月到8月,代理人三次申请游行示威,以抗议最高法院和公安部不作为。《游行申请书》里列明的申请游行理由是:“河北省承德市陈国清等四位无辜青年在过去十多年的时间里被以抢劫罪的罪名先后判处五次死刑,至今仍在狱中。关于抢劫杀人真凶的线索早在7年前就已经有人举报,但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2005年3月20日我们已经将关于本案真凶的举报材料寄给公安部、最高法院和司法部,期待他们认真对待这起冤案,但至今杳无音讯。我们认为,一起拖了十多年的冤案在我们已经提供了关于真凶的详细举报材料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仍然不提审此案,公安部门仍然不予调查真相,对这种官僚主义行为我们已经忍无可忍,唯有通过这种激烈的表达方式,以期唤醒国人对这起冤案的关注,还司法以正义。”

2005年国庆节前夕,四被告人的家属再次来北京上访。最高法院接待人员在里面已经认出了他们四个,告诉他们不要领表了。一个接待法官告诉他们,河北高院正在复查,有代理人出面就够了,让他们回家等待。

但是,河北高院的复查进程缓慢,到2005年12月,仍然没有任何消息。2005年12月26日,他们再次来到北京,给代理人送来了他们所在村庄800多户村民的联名信,呼吁河北高院重审此案,还无辜青年的清白。他们四位家属去了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与接待法官发生了争执,朱彦强的母亲威胁说要去天安门自焚,他们遭到警察搜身。他们说,他们已经等了十一年了,最高法院也已经来了几十次了,他们不能再等下去了,宁愿以自己的死唤来孩子们的清白。

2005年12月28日,他们来到新华门,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这次冲击导致他们中的两个人被治安拘留,一个5天,一个14天,代理人立即和西城公安分局交涉,准备起诉分局。3天以后,他们都获得了释放。这次冲击虽然身体受了苦,但有了一点进展。12月30日,河北高院第一次提审了举报人刘成金。这是本案十年来的重大突破,说明河北高院第一次开始认真调查此案。

2006年2月25日,陈国清他们的家人再次来到北京,他们在天安门广场被强行带上警车送到马家楼救济管理站,然后被遣送回承德。

2006年3月22日,代理人再次来到河北高院,与法官交流案情。他们向主管副院长报告了本案一系列疑点,包括怀疑到当事人之前已经做出当事人的血型鉴定,作案现场提取的烟头可能被人换过,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证人受到过警方的恐吓等等。介绍了代理人与本案检察官、法官、目击证人、专案组成员、当事人本人、真凶举报人等各方有关人士谈话了解到的事实,明确告诉副院长,本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家属不会放弃,我们不会放弃,在河北高院解决比在最高法院解决要好些。

2006年4月,承德法院提审了代理人怀疑的真凶,这是本案又一重大进展,但代理人也担心,这样的提审会不会是走过场。到2006年5月,他们仍然在等待,他们相信,正义的希望就在不远处。

从2004年3月到2006年5月两年多的申诉历程给人这样一个印象:越是激烈的抗争越是能有所进展,访民们的抗争不得不趋于激进化,这就官僚主义给中国访民带来的现实,这也是中国信访问题的根源。

第二节 新上访者——不同的结局

新上访者有各种各样的上访原因,随着时代的不同上访的具体原因也发生变化。2003年国家信访局把引发上访的主要矛盾归结为八大类:一是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其中,拖欠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比较突出。二是“三农”问题,即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主要是反映一些地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负担没有明显减轻;一些村组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乡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干群之间矛盾突出。三是涉法涉诉问题。主要是各类纠纷、不服法院判决等。这类问题积案较多,重复来信来访量大,长期滞留上访的人多,已成为长期困扰各级信访部门的主要问题之一。四是城镇拆迁安置问题。主要是反映在城镇建设、拆迁等工作中不严格依法办事,补偿和安置不合理,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不规范等问题。五是反映干部作风不正和违法乱纪问题。六是基层机构改革中的问题。主要反映一些地方借机构改革增加编制、增添副职,或借竞争上岗收受好处、安排亲友,以及精简分流搞一刀切等问题。七是环境污染问题。搞建设急功近利,破坏了生态环境。八是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解决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问题。[1]

2007年国家信访局总结了五大类上访原因: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等五方面,这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成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点。

新上访者的未来大致有这样几种模式:第一,得到公正罢访息诉。新上访者第一次来到北京通常抱着很高的期望。对于初访者,各信访机关也大都会认真接待,绝大部分上访者很快可以拿到一份转办函,有关信访机关督促地方认真处理。上访者来到北京本身可能会引起地方政府比较重视,他们通常会劝上访者回去,承诺给解决问题。但只有极少的上访者可能通过一次上访解决问题,本来就是在地方解决不了的复杂问题才来到北京上访,除非有领导批示,信访机关的一纸命令通常不会那么有效的。大部分上访者都会经过几次乃至多次上访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比如新疆石河子市的一位女士为自己的丈夫蒙冤上访,她丈夫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九年,她在北京执着地上访了四年,成为上访村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常常在最高法院带领上访者集体歌唱,最高法院实在受不了了,最后决定立案指令新疆当地法院再审,2006年,其丈夫终于被无罪释放。

第二,认冤罢访息诉。地方政府解决上访的办法基本上是“胡萝卜加大棒”,对于来京上访者,一方面施加压力,办培训班、监控等,另一方面找上访者谈判,谈补偿多少钱。有的上访者上访没有任何结果,但感到上访的艰辛之后就放弃了。但更多的上访者争取到了一定补偿,考虑到上访艰难,就认了。比如下面提到的一位村委会主任因遭到打击报复而上访,得到了一部分赔偿之后就算了。

第三,成为老访民。有的上访者得不到公正或者得不到完整的公正,却又不能忍受,继续上访,就有可能成为老访民,甚至成为“刁民”。

故事之一: 王风美被劳动教养

访民中的维权者

2004年冬天,作为一个访民权利维护者,王风美和另外两位访民一起为举报烟台市上访教育站非法拘禁、殴打上访人员的事情而奔波。

她上访最初的起因是因为住房问题和其丈夫所在医院发生纠纷被打伤,其后她丈夫被剥夺了在医院上班的权利等。她说在上访过程中,她遭遇到了更多不公平。

为了揭露烟台上访教育站的真相,王风美把访民们整理的统计资料交给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

这是一份上访人员自己制作的“全国两会期间烟台市教育站收容人员情况表”,这份由每一个被关押上访人员按手印作证的表格统计了2004年2月17日到3月2日之间烟台市上访教育站非法拘禁的21名上访人员:

张淑琴,女,招远市退休干部,2月29日来烟台,准备坐晚上的火车去济南向山东高级法院递交申诉证据,在烟台火车站买票后吃饭时被抓。

杨香莲,女,51岁,招远市人,2月24日到济南信访办申诉,25日准备回招远的时候在济南被招远市政府有关部门抓到。

陈殿恕,男,53岁,招远市大秦家镇人,3月2日准备到烟台中院查案卷,在招远到烟台的汽车上被抓。

孙玉翠,女,55岁,招远市齐山镇人,2月24日在国家信访局交登记表后被市政府信访局抓到放到汽车后备箱里送到烟台。

侯旭英,女,41岁,莱阳市城厢镇人,2月28日上班的路上被抓。

于月清,男,66岁,莱阳市城厢镇人,从家里被骗说到镇上解决问题,被抓上车强行送到教育站。

姜秀翠,女,67岁,海阳市行村镇人,2月29日在最高法院来访接待室附近被烟台中院工作人员抓到。

张治国,男,56岁,莱州市驿道镇人,2月21日从家被骗到烟台后被抓。

……

2004年8月中旬,记者郭峰等人暗访了烟台上访教育站。随后还来了中央调查组。王风美说事后中央调查组把录像放给了烟台市政府,教育站的铁门得到整改,但王风美所做的一切也都暴露了出来。

被劳动教养

2005年3月底的一天,烟台来了六个警察,坐飞机来的,可能是要抓她,所以她不敢去信访局。过了几天她又说,警察回去了,信访局的人说好像不是那么严重。作为一名老上访户,王风美知道自己回去可能有危险,但她还是抱着侥幸的心态回家试试。临走前,王风美仔细回忆了她的上访经过,说确实没有违法行为,因为她一直都很小心,避免卷入一些过激行动。2005年4月1日那天晚上她离开北京回山东。4月6日,她被两个警察带走了,4月7日,王风美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4月13日,王凤美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

这份“烟教字(2005)第31号”《烟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王风美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是:“该于2003年12月25日进京无理取闹,与其他上访人员一起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5号门前聚集围堵,阻塞交通约30分钟,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上述事实由本人供述、其他上访人员供述、证人证言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十三条等规定,现决定对王风美实行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王风美说,因为揭露了烟台上访教育站把材料送给中央电视台才是她被劳动教养的真正原因。具体到她被劳教的事实根据,她说,2003年12月25日他们一行四人到万寿路向中央领导反映冤情,万寿路派出所的警察把他们带到两办接待室登记填表并做了笔录,并不存在围堵阻塞交通问题,是烟台有关部门对她举报教育站打击报复才决定实行劳动教养,在事发一年三个月以后找了这么一个莫须有的罪名。

地方政府常常用劳教的方式对付老访民。在地方监视上访者或者在火车站通过查身份证的方式拦截上访者,成本很高效果也不太理想。通过法院定罪判刑需要一些证据,而且程序繁琐,并且留下辩护的机会。所以很多地方对付上访就是用劳动教养的办法,上面一个指示,公安局发个通知,一个人就被投入监牢了。

劳动教养本意是通过劳动再教育那些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人。我们国家把犯罪和一般违法相区分,一些在很多国家被定为犯罪的行为在我们国家不算犯罪,比如盗窃不论数额大小在很多国家都是犯罪,但在我们国家,盗窃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在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对于那些经常违法而又不构成犯罪的人,如果仅用行政拘留的方法来处罚显得不够力度,通过劳动教养改造他们从道理上讲也算是一个中国特色的办法。但在现实中,劳动教养所和监狱基本上没什么区别,再加上劳动教养不通过司法程序,与司法判决相比更缺少制约,因此经常被用作打击报复的工具。例如,河北的郭光允曾多年举报程维高,被举报的当权者试图用刑罚报复他,但法院无法定案,最后郭光允被劳动教养两年。

王风美被劳动教养的消息在上访村很快传播开来。其实这样的消息经常出现。例如,2005年2月,双鸭山市友谊农场的31岁的王德义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这份《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列举了王德义的违法事实是“王德义于2005年2月9日、10日、12日春节期间,因不服友谊县法院判决和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申诉,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军委领导驻地(非上访地)进行上访,被北京市香山派出所多次带回,交给双鸭山市驻京办事处,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对王德义进行劝说,王德义不听劝说继续在北京进行无理上访,严重扰乱玉泉山军委领导人驻地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2005年至2006年在劳教所由她的丈夫代理向法院起诉,经过了一审、二审,全都败诉。

2007年1月,王风美劳教期满被释放。她走出劳教所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来到北京寻找证据。她说2003年12月25日她没有扰乱社会秩序,这个万寿路派出所当日的值班的警察可以作证。但是,他没有办法找到值班警察作证。

2007年4月,王风美再次来到北京。4月4日,她发来短信说:“在国务院信访局,看着一个个人命案的哭诉,不但得不到……还要被拖出去,我伤心的泪水止不住……我不知自己还能坚持多久……”

故事之二王金英暂时放弃

王金英来自河南长葛,为她弟弟被判死刑已经上访多年,她认为弟弟是无辜的,遭人迫害而被判处死刑。在多年上访路上,王金英多次遭到殴打,2007年,她没有再来北京,她说看不到希望。

为弟弟上访

王明轩,男,1957年生于河南省长葛市,大专文化,被捕前是长葛市人大代表,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副主任,主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00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许昌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00年12月25日执行死刑。

判决书记载,2000年6月26日星期一上午,长葛市后河镇画匠王村北地的盛太河内发现一具女尸。7月10日,王明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许昌市检察院指控,“2000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明轩因死者赵艳丽往其家打电话,引起夫妻不和而对赵怀恨在心,10时许,王明轩到赵的住处,用不锈钢茶杯猛击赵的头部并将赵勒死后,把赵的尸体抛于后河镇画匠王村北地的盛太河内。”许昌市中级法院认定王明轩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河南省高级法院维持了此判决。

但此案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可疑。画匠王村党支部书记王永福给法院提供的证词说,当时他在尸体打捞现场,看见死者脖子上的伤痕是刀伤而不是电线勒的痕迹。长葛市官亭乡秋庄村村民黄法来提供证词说,他记得很清楚是6月26日上午七点多就到了建设路办事处等王明轩,八点多王明轩上班以后,黄和他谈儿子工作的事情。黄法来一直到十点多才离开办事处,这期间王明轩一直在办事处,也有别人找王明轩。长葛市建设区桥南居委会的李素敏提供证词说,她因为在基金会贷款的事情在6月26日上午九点多去办公室找王明轩,10点多离开的。长葛市益民街的宋文选提供证词说,6月底的一个星期一上午八点多钟——他记得很清楚是星期一因为星期一刚上班好找他,当时王明轩办公室里有人在说事,他就在楼下等,等了一会还等不着他就到旁边的理发店理发,理完发又去找他,看见王明轩正要下楼,说是去医院输液,宋文选于是陪王明轩一起到了医院。

2000年11月28日一审判决死刑以后,王明轩在判决书的背面写满了文字。在长达7页的辩护信中,王明轩详细讲述了6月26日那天上午在办公室发生的事情,逐一反驳了法院的判决依据的证据。他提出了刑讯逼供的问题:

“他们在提审时用布蒙上我的眼睛,用手、书搓打,拉头发向后用力,24小时用电烤不给水喝……他们说此案不是我一个人干的,把我爱人抓起来,让我看她在看守所里哭,然后威胁我说你的爱人已经承认了,如果不认还要抓家里人。而后又把我带回后河进行电烤、打骂、诱供、逼供,最后,我实在受不了了,就跪在地上求他们,放了我的妻儿,我什么都认,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在所谓的杀人供述的笔录上签了字。”

“8月4日,逮捕时,在长葛市刑警队,孙岗杰一人完成笔录后让我签字,我签下‘不是故意杀人’。”

(针对判决书中认定的所谓作案铁证“大号不锈钢杯,经王明轩辨认无疑”,王明轩写道:)“不是无疑,而是否认,要求对质。”

…….

在通过别人转给王金英的一封信中,他写道:

“请尽快给高检、高法联系好,以防万一,他们杀人灭口,因为在提审我时,我举报他们合伙诈骗100多万元的事(参加诈骗的:刑警、电力联合诈骗势力很大),所以他们不会轻易放过我的,要做到心中有数。我在这里一切都好,努力为我洗冤,为祖上争光!神州有青天为我洗清不白之冤,请家人相信我没有杀人,是有人害我!弟,明轩。”

2000年12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书面裁定并核准维持死刑判决。12月25日,王金英在上访途中,王明轩被执行枪决。

王明轩的辩护人——许昌远大律师事务所郝光辉律师说,王明轩是冤枉的。说,“这个案件有政治背景。”

郝光辉认为的政治背景在王金英的上访材料里得到了某种意义上的证实。王金英认为,王明轩为人正直,得罪人太多了。有一次自己的顶头上司党委书记住葛天宾馆玩小姐,有人举报给王明轩的办公室,作为人大代表,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监督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王明轩没有回避这个问题,而是批评过书记,叫他注意点影响,当时书记就生气了,说你王明轩管不了我。王金英哭诉:“我弟为群众上访难,坐大街为民办案。王明轩了解长葛市重大案太多了,想做个清官真难,王明轩1999年内查出了264起案件,株连长葛市一帮赃官,他们合伙栽赃陷害王明轩。”

七次被打

为了弟弟的案件,王金英上访途中七次遭遇殴打,每一次,王金英都有照片和医院鉴定为证。

 “2000年12月2日,在北京南站的一家旅馆里,一个穿皮的人问我是不是叫王金英,我说是,来人拿刀就砍,我大喊救命,宾馆服务员救了我。”

“2002年12月18日晚上,我走到一个路口时,几个乘昌河车的青年跳下车把我毒打昏了过去。有长葛医院的证明。”

“2003年7月26日晚上,我独自在家,两个人闯进来用卫生纸堵住她的嘴巴,把我打得昏了过去。有医院的证明。”

“2003年9月11日,我去国办、人大领表时,长葛和许昌的接访的把我打得全身是伤,有前门医院的证明。”

“2004年3月20日,又是因为上访,在长葛市被毒打全身是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

这一次,2005年5月10日,王金英被打断了脚踝骨和三根肋骨。

上访花园的悲剧

2005年5月10日,王金英从最高法院拿到了一封“转交河南省法院处理”的信函,加上前两天从国家信访局等部门拿到的另两封信,她准备回河南了。

但是,晚上,传来了她被打伤的消息。几天以后,在宣武医院,我和一些访民一起见到了她。

王金英说,“5月10那天大约四点半的时候我穿过上访花园。突然背后过来两个陌生的男人拽住我,喝斥我为什么还不回家,难道还要等着再次被接回去吗?我说不认识他们,再说,自己马上就要回家了,因为自己拿到了国务院开的信。我一边说一边赶紧把信往兜里揣,因为以前经常发生接访的抢信件这类事情。对方非要看这三封信,我说什么也不给。”

“他们突然一脚把我踹倒在地,小腿和足部连接处疼痛难忍(后来医院证明这里骨折),无法站立,但我死死抱住自己的包,怕那三封信被抢走。两个男人用脚猛踹猛踢,我感到肋骨疼痛难忍(后来医院证明这里三处骨折),几乎失去了知觉。”

路过的访民发现了被扔在了枯井里的王金英,她被拉了出来。访民们打110,一个车牌号为京A2968的警车来了,一个警察简单地看了看王金英,给河南省许昌市驻京办事处打了电话。很快一辆车牌号为豫K92066的面包车开过来,办事处的人和警察嘀咕了一番,两辆车都不再理会王金英,都走了。

此后的几个小时里,访民们不断拨打110和120。一直到晚上九点多,110和一辆救护车终于来了。他们拉走了王金英,不准其他人跟着,说是去宣武医院。

在宣武医院,医生给王金英作了检查,拍了两张X光片,一张是脚部的,一张是胸部的。第二天王金英被警察和医院保安拉到丰台区救助站,救助站不敢接她,因为伤得很重。晚上,王金英被拉回派出所。

派出所又让保安把王金英拉到宣武医院,这已经是5月11日深夜。没有人为她付医疗费,宣武医院就把她临时放在了急诊室走廊尽头的一张病床上,然后在病床和走廊中间搁置了一个白板,把王金英和走廊其他部分隔离开来,急诊室走廊里的人不注意就看不到她。

2005年5月23日下午被强行送到河南省驻京办事处。第二天早上她被驻京办的人遣送到了郑州。随后,王金英被送回了河南长葛市。她要求当地政府为自己治病,负责遣送她的人说,他们在北京的时候已经两次给110警察共1500元,没钱再管她了。

王金英被家人送到长葛市医院,医院确诊结果证明她的肋骨被打断三根。5月26日下午,王金英从医院里打来电话说,家人付不起医疗费,她的二弟王长明难以承受这种绝望无助,当天早上割腕自杀,已经深度昏迷,和她在同一个医院抢救。

王金英成为一个越来越虔诚的基督徒。2007年,她没有来北京上访。

故事之三: 老刘依然在努力

老刘为自己妻子的待遇问题上访,她说自己的妻子不应该按照民办教师的待遇,几年下来没有结果,2007年,他们仍在努力中。

曾经接待上访

刘志敏,在黑龙江农场工作,1986年到1991年期间曾任农场纪检委书记(正处级),曾负责接待处理上访,现在已经退居二线。

老刘谈起他当年接待上访的经历,很是感慨:“我的体会是,只要一碗水端平,老百姓不会上访。我当任六年,第一年很多上访的,后来五年连上访信基本上都没有了。”

接着老刘讲了一个他处理老上访的故事:“一个上访12年的老户,要求农场给解决工作调动问题,谁也做不了工作。这位上访者是六十年代从沈阳来农场的一批复员兵之一,当时农场条件艰苦,他不愿遗留下来,找了各个部门各种理由,最后特批退场了。几年之后农场条件很好,家乡条件不好,他想恢复,但不是调农场,而是想去哈尔滨。按说,这是典型的无理访。有一天我正在开党委会的时候他来找我,我帮他认真分析,问他是不是当年农场很艰苦,他说是,是不是当年找了很多理由特批退场的?他说是的,当是不是不是农场照顾了你?他说是的。如果给你转过来了,别人怎么办?没有不透风的墙,每个人都要平等对待。如果你处在我这个位置上,你该怎么办?他就没话说了。后来他的一邦战友告诉他,既然刘书记说了,那你去哪儿也没用了。后来这个12年的上访户就此息访。这里有个问题,同样这个理,为什么我说话他就听呢?关键在于我能长期做到一碗水端平,大家信任我。不可否认,上访群体中的确有个别人无理取闹,但是,所谓无理取闹通常也不是单方面的原因,如果政府官员都能一碗水端平,都能做到执政为民,仅他自己都会不好意思,无理取闹自然会销声匿迹。”

黑龙江上访的很多,老刘有心为政府分忧,他曾经给省委领导写信,谈了自己的看法,希望自己能有机会帮助省里处理信访问题,但有一个条件:需要有权处理问题。当然没有回音。

老刘后来想通了,“其实他们不敢让我去,因为他们害怕像我这样的会给他们惹麻烦。权给我全瞎了,像我这个位置本来挣一二百万没问题,但我现在还买不起一个房子。2002年我差点退党。我生气。后来老干部劝我,不能退,退了就没有发言权了。我给胡、温、吴都写过信。主要意思是,上访问题集中就是因为腐败。不管党政干部,普遍存在不作为,宁肯得罪一百个百姓也不得罪一个干部,一有上方的就想怎么压。”

像老刘这样的怀着纯真梦想的共产党员是值得尊敬的,从他身上你能看到什么是忧国忧民。对于信访治理,他有一套自己的看法:

“首先要开大信访窗口,不能堵赛信访渠道。靠堵是堵不住的,老百姓有问题总要解决,不能躲躲闪闪。第二,一定要禁止地方劫访,同时还要考核他,这样做的结果要求他必须认真解决问题。第三,治本的办法要反腐败,要彻底地反腐败,要从根源上治理腐败。上访的主要根源在于腐败,腐败治理了,信访窗口自然会关闭。新信访条例主要是压制上访,想把窗口关了,为打击上访制造法律根据。”

去信访局“闯关”

2005年3月,老刘第二次来到北京上访,晚上来到幸福里住下。上次来北京,也算引起了地方的重视,但问题没有解决。他说“没想到他们工作已经做好了。农业部信访局接待员不看材料,一听这事就说按照农场的说法办理。我说你们不能光听一面之词啊,结果,他们一看材料就傻眼了,因为地方农场交给信访部门的材料是伪造的。没办法的情况下,农业部信访办主任下去调查,牡丹江分局信访局副主任陪着他玩,所有的旅游点都玩遍,这期间就把这事情做工作,压下了。他知道农场作了假证,但就是不管,而是帮助他们策划了虚假的听证会,直接下达处理命令,越过省和总局。听证会结果当然支持农场的决定,但省里不给盖章,事情就这么僵着,阻力就在农业部。”

讲到这里,老刘一脸的无奈,“信访部门无权直接下决定,但他就这么办,因为吃了别人的。想这样的事情,老百姓怎么办?”

2005年4月18日一大早,老刘夫妇去信访局。

看起来这里的秩序已经明显好转。虽然接访人员仍然滞留在胡同里,但胡同口有四个保安在执勤,胡同正中间已经开辟出一条道路。

他们顺利地穿过了胡同,一些接访人员盯着他们看,但没说话。要是以往,他们很可能会被拦住问问哪里的。

信访局大院里人满为患,接访人员和上访人员几乎数量相当。黑龙江、辽宁的接待窗口排出了很长的队。接访人员就在队伍的两边转悠,时不时问问访民是哪里的,有访民被劝走的,偶尔也有某个访民被强行拉出队列带走了。

三个黑龙江的接访人员盯上了老刘夫妇,几次问是哪里的,老刘他们就是不说。他们动手拉老刘,老刘和他们发生了冲突,就在他们来势汹汹的时候,突然一个干部模样的人把他们拉走了。

11点整,老刘还没有排到窗口跟前,信访局下班了。来到全国人大信访窗口,也是下班了。老刘随着人潮向门口涌去。

2007年3月,老刘发来短信:“今年两会提出废除劳动教养了吗?信访问题有进展吗?”后来知道,他们夫妇从春节前就来到北京住在南站附近。直到5月1日,他们依然在北京,事情没有进展。

故事之四: 老黄拿到了10万元的欠款

上访村的“著名党员”

老黄是一名共产党员,但他被称为“著名党员”主要是因为他写了大量材料并且材料上总要突出他的党员身份。

老黄因为承建驻马店市豫剧团住宅楼工程,工程所有人拖欠63万元工人工资,他作为工程项目经理上访讨工资。他们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两审都判他们赢了,老黄的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个法院执行的问题。

老黄的上访材料很精致,一百多页的上访材料里包括一些经过压膜处理的精心准备的照片。他把一封给“中央”的建议信放在材料最前面。

这封信的题目是两行隶书大字:

“誓死捍卫党中央,甘洒热血为人民”。

接下来是几行较大的行书字体:

“坚决拥护、誓死捍卫中共中央总书记,第四代领导人胡锦涛主席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宪治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以民为本。’‘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群众利益无小事。’‘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等一系列英明伟大正确的指令。”

接下来是几个黑体大字:

“请求、建议书(上访村详细情况汇报)”。

然后才是正文:

“我叫黄进安,男,现年55岁,中共党员,建筑工程师,系河南省驻马店市建新建筑装饰工程处项目经理,现无家可归。因状告地方腐败官吏,于2003年元月26日代表130多名受害农民工和50多名受害职工及权益人向中央首长们如实反映情况。”

接下来,黄进安讲上访村的见闻,访民们热爱党中央,受尽了地方官吏和一些中央某些政府部门的打击磨难等等。最后,用大大的黑体字写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等口号。

老黄每隔一段时间就给中央写一封信,在另一封“给中央”的信中,大字标题是:

“春风吹得人心暖,洒尽热血心也甜”

开头是:

“一年一度的两会圆满成功地闭幕了,可喜可贺的2005年3月13日,英名、伟大的胡锦涛总书记当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主席,举国上下,欢声雷动,无不拍手称快,让我们振臂高呼‘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

接下来是几个黑体大字:

“再次请求,建议书(为庆贺两会圆满成功献礼)”

然后是正文:

“我叫黄进安,男,中共党员,建筑工程师。50年5月3日出生,寄养在河南省西平县崇举乡崇举村一个贫农家庭。生父杜冰会是抗美援朝军人,曾多次立功。养父黄韵声,幼年丧失父母,从小要饭,少年曾经给冯玉祥当警卫员,数次立功……”

这封建议书共三页,重点部分用黑体标出来,这是部分黑体字内容:

“组织并领导以130多农民工为主的垫资承建工程,2000年因举报贪官再次受到打击迫害,赢了官司输了钱,如今妻离子散,无家可归……凡来京反复上访人员,均是层层访告无果被逼无奈而来京上访,其中很多人因状告贪官污吏而陷入家破人亡的境地……更可恨在这反腐败的前沿阵地上,被地方贪官污吏指使、雇佣的大批不明真相之人强行拦截、殴打、抢夺上访材料,不但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被关押、收容、送精神病院、劳教……追根寻源,没有贪官污吏和勾结社会歹徒危害社会,又何来上访冤民?上述种种情况表明,贪官污吏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败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法律的形象,恳求中央高度重视,果断采取措施……”

最后落款是“上访村一名普通共产党员:黄进安”

老黄在上访材料里突出三个重点:一是高举中央大旗,二是紧跟形势,三是要“有高度”。用老黄自己的话来说,这“也是一种策略”。其实这种“策略”在访民中很普遍,无论内心对中央抱不抱希望,表面上还是要作出“中央政策是好的”这个姿态。

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门口的胡同里贴着很多上访材料或者标语口号,其中不少是访民自己的诗词感想,绝大部分都运用了“反贪官不反皇帝”的策略。比如一首“反腐倡廉歌”,内容是这样的:

“举红旗,向前走!

胡主席率领我们反腐流!

反复辟,反倒退!

永远反贪不回头!

打倒贪污犯!

批判旧官僚!迎着风浪!

去战斗……去战斗!

弱势群众翻了身,翻了身!

感谢胡主席晴了天!

晴了天,晴了天……!”

另一个题目是“宜章法官那双手”:

“宜章法官那双手,法律丢尽向钱走,颠倒黑白分不清,金银钱财兜里装。宜章法官那双手,一见金钱笑开荣,罪犯可以法外走,裁判文书无理由。宜章法官那双手,糊涂查帐不清楚,一手遮天害人民,冤假错案无法数。宜章法官那双手,瞒上欺下诡计毒,权大压法抛弃党,千年冤家街上流。宜章法官那双手,冤案不让百姓诉,只要贿赂有钱财,得财喜上眉梢头。宜章法官那双手,信访接待踢皮球,百姓痛苦他不理,为民除害一场空。宜章法官那双手,莫明其妙乱判人,人情关系重如山,执法违法向前走。宜章法官那双手,豺狼虎豹你都有,十年冤案无法明,找他明理他打人。宜章法官那双手,法律面前你写清楚,你先判后审何原因,审判庭上有何人。宜章法官那双手,无法无天乱杀人,假如冤案不明白,死在黄泉也不甘心。宜章法官那双手,欺人态势民忧愁,他们办案上酒楼,罪犯逍遥法外走。请求清官看分明,文字写的假还是真,公堂之上摆证据,法律面前无私情。

请求官人脑清醒:我谭氏本是为百姓,法律法规是国命,为何我宣传法制,你说我是颠人。请求领导你知情,冤牢我坐了六年整,出牢四年没结论,宜章法官无政治人,法律涂改害百姓,党的信誉他败坏,宜章的腐败他承担。

李万生之妻,代表所有受冤公民强烈要求法律监督机关给予此案加以重视,重新派员深入核实,分清是非,划清责任,纠正这些错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稳定社会治安,经济发展,让国法光照千秋。

党民心连心,保国杀敌人,高山挡不住,深海也能行,杀不尽的英雄汉,毁不了的法律尊严。

湖南省宜章黄沙镇大元村 谭晋香”

拿到10万元欠款

2006年一年有近半年的时间都在北京上访。2007年两会期间,老黄接到当地法院电话,说有10万元钱,让他回去拿。老黄回去了,签了不再进京上访的保障书,领了10万元。法院也没告诉他这10万块钱是谁给的。

2007年4月20日,老黄再次来到北京。他说,还差他53万工程款。老黄五一前写了一份新材料,反映地方政府非法打压上访的问题。

2007年5月,老黄回老家了,和一个女士一起回的。他们都是上访者,在上访村相识相知,各自离了婚,走到了一起。老黄说,他还会再来的。

故事之五: 王志祥新的生活

村主任上访

王志祥是安徽省东北部一个村庄王集村的村委会主任。王集村村民2200多人,因临近微山湖,有大面积河滩地可对外承包,村集体每年大约有20万元的集体收入,在当地还算富裕村。

因为对外承包地不透明,集体资产被少数人把持,面临新一轮承包的时候,一些村民开始提出异议,王志祥作为复转军人、高中毕业生,受到部分村民拥戴,自2000年开始,王志祥带领村民要求罢免现任村主任。他们多次到县里、市里和省里上访都没有结果。

2002年6月,王集村迎来新一轮村委会选举。

这一次选举再也不像以往选举那样无声无息,而是在以现任村书记的侄子和王志祥两派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对抗。王集村大队部四周的院墙、街道的电线杆上贴满了竞选传单,当然,也有攻击对方的。王志祥主张立即组成理财小组清理财务,落实法律规定,而对方认为王志祥要搞乱全村,别有用心,是否定党的领导,农村不稳定的祸根。

选举的前夜,王志祥家院子里玻璃被人扔了砖头,砸碎了几块玻璃。

2002年6月20日,王集村进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公开选举。尽管气氛紧张,村民们还是热情空前高涨。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当场开始计票,当晚计票结束,王志祥得到了近60%的选票。一个星期以后,镇党委宣布王志祥当选村委会主任。

选举结束了,王志祥拿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准备大干一场。他请示镇党委政府,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健全村委会下属组织和建章立制。可是,镇领导不置可否,只是建议他多请示村支部。

在多次跑镇里交涉之后,领导终于同意召开两委联席会议。会上,党支部书记坚持原来的理财小组长、村会计等原班人马不动。王志祥不同意,认为应该按照换届选举方案和有关文件办理。双方发生口角,几乎动起手来,两委会议不欢而散。

王志祥打算召开村民大会解决冲突,但镇领导不同意。王志祥到县里上访,举报村支部书记经济问题,双方关系越来越僵。

到2002年底,王志祥的村委会工作没有任何进展,不仅清账没能进行,连村委会印章都在老会计手里,新的村委会不能做主。而且,双方的冲突已经到了白热化的地步。2003年春节前夕的一个夜晚,王志祥家的房子被人纵火烧毁,幸亏当时家人跑得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王志祥房屋被焚事件在县公安局立了案,但一直没有任何进展。王志祥上访事由又增加了一条,要求上级公安机关认真调查破案。他认为,这是一起报复案件,案件并不复杂,但由于村支部书记阻挠,导致一直没有结果。

2003年两会前夕,王志祥开始到北京上访。他跑了中纪委、全国人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几乎所有跟上访有关的部门,最终拿到了公安部的关于房屋被焚案件的信访函交给地方公安机关,三个月以后,案件仍然没有进展,王志祥再次来到北京。渐渐地,他成了老上访户,一年对次来北京,成为地方政府紧盯的对象。

2004年国庆节前夕,他和众多的访民一起冲向国旗下跪,被地方政府强制接回,拘留了15天。

部分赔偿

2005年4月29日上午,王志祥接到地方接访官员的电话,希望跟他谈谈。王志祥说,总是骗人,没什么好谈的。过一会儿,电话再次打过来,对方提出明确的条件,说政府可以赔偿3万元。

王志祥犹豫了。就在前两天,他还听一个在当地政府部门工作的老乡说,当地政府准备劳教他,手续都办好了。到底要不要和接访人员见面?

王志祥清楚知道他面临的危险。他不愿意放弃,但上访这条路看不到希望。他找几个朋友征询意见。小崔曾经是老访民,现在是另一个院子的房东,是上访村的“元老”之一。小崔帮王志祥拿定主意,去见他们,“三万块钱,拿了再说”。

中午时分,王志祥下定决心,去了侨园饭店。

2005年4月29日被地方政府接回,让他选择:一个是拿3万元停访息诉,一个是劳动教养一年。他选择了前者,领了3万元钱,签了保证书“永不再上访”。

王志祥的村民自治梦不了了之,2006年他离开家乡,到苏北某县承包土地耕种。

第三节 一个悲壮的上访者背后的制度问题——刘学立的故事

刘学立,河南省洛阳市高山县库曲乡百坡村农民,最初是代表村民为征地问题上访,在上访道路上越走越远,2004年和2008年,两次被劳教。

2002年11月,洛阳市公路管理局与百坡村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刘学立等8户11个村民对补偿方案不满意。2003年5月,刘“作为失地农民代表”向县政府、洛阳市信访局上书反映情况,但没有用。再“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中纪委投交‘检举控告状’”,还是没有用。2003年8月,刘携带投诉材料来北京上访。国土资源部给他办理了“转办交办”公函,部转给省厅,省厅再转给市局。这次上访是有成果的:2004年1月,县政府给这8户11个村民每人1000元的经济补偿。由于刘是带头上访者,县政府特地给了刘个人1.5万元经济补偿,并要求他作出书面保证,不再为土地补偿款一事上访。刘答应了。

但刘并没有息访。他依然上访——不是为土地补偿款一事上访,而是组织村民270人联名请求县政府罢免该村村委会主任刘东溪(兼任村支部书记),但没有结果。2004年2月,刘再次进京上访,被洛阳市信访局接回。接着被拘留了15天,官方给出的理由是“公然侮辱他人”,但刘说这纯属捏造的罪名。拘留期满后,村民凑钱送往再次进京上访。

2004年4月26日刘学立被劳动教养。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是这么写的:

刘先后多次到县、省、市及北京上访。县政府为稳定大局,息访罢诉,于2004年元月9日给予刘学立1.5万元的经济补偿,刘亦作出不再上访的保证。但2004年2月13日,2月24日,3月29日,刘又三次越级赴京上访,提出“十日内罢免村长”、“要县领导给其写一个保证,盖上政府公章”等无理要求。在京期间,该(注:原文如此)还与陕西上访人员在新华门大街打出白色横幅,引起群众围观。4月5日,高山县公安局民警及县政府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执行公务时,该以煽动性语言拒不接受传唤和劝回,在北京市110巡警队的配合下,才将其强制带回。给当地造成极坏影响。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学立劳动教养壹年。

2008年9月,刘学立再次被劳动教养,理由是“非法上访、告洋状,在其住处发现盖有‘中国反腐败同盟’印章的宣传材料”。

一 刘学立的角色与制度背景

在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刘学立的角色是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农民,他们缺乏独立自主的经济权利——他们不能称为自己土地的主人,他们缺乏独立自主的政治权利——他们没有权利选举自己的领导者,而这一切都和整体制度有关。

刘学立像唐吉珂德一样开始了他的挑战之旅,他的第一次挑战几乎是胜利了,他和乡亲们都得到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当然,他们并没有撼动整个制度。但他还不满足,紧接着又发起了针对政治权利的第二场挑战,这次,他的失败几乎是注定的。

第一次挑战——“无辜”的地方政府和僵化的立法体制

刘学立代表失地农民上访的故事在中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目前,全国人大约有4000多万被征地农民,按照中国城镇化水平每年提高1%的发展规划,每年占用耕地190万亩,需要安置被征地农民266万人,到2020年中国将形成被征地农民4260万人。[2]失地造成了一批“三无”农民,即:在劳动年龄内的无土地、无就业岗位、生活无保障的农业人口。由于失地农民原来从事的是比较简单的传统农业,对自身素质要求不高,不能适应失地后将从事的非农产业对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的要求,以致大部分失地人员无法找到工作;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政府很少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

2005年,中国发生了很多因为土地征用补偿过低引发的农民抗争事件。这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河北定州征地事件[3],四川自贡汇东高新技术开发区征地事件[4],广东南海征地事件[5],北京顺义征地事件[6],等。事实上,在全国的大背景下看,王学礼他们的遭遇在千百万土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个案。

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有两个关键环节,一个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通过什么程序才是合理的,二是通过什么程序制定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才是合理的。而这两个环节都没有能很好解决,以至于造成了这样的现实:在官僚和资本的双重挤压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时可能会被剥夺,而在农地被转换成建设用地或者其他工商业用地官方和商业主获得高额利润时,农民只能获得很低的不合理的经济补偿。

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源在于立法,在于我国根本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刘学立为土地权利抗争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常常扮演一个“无辜者”的角色,政府部门会理直气壮地告诉刘学立们,他们在依法办事。

(一)关于土地补偿标准

政府会拿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中国农民的上访通常一个最基本的策略就是“反贪官不反皇帝”,但在土地征用问题上,他们如果认真研究了土地管理法,常常会陷入困惑,因为这个法律与他们朴素的生活常识发生冲突。

什么是土地原用途?如何确定土地原产值?土地的产值由于种植不同的作物是有很大差异的,而且,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即使种植同一种作物,不同年份之间也会有很大差异。如果仅仅按照“大田作物”或者“蔬菜地”等有限的几个标准来计算平均产值,显然对一些农民是不公平的。

即使一些地方政府把补偿标准更加细致化,列举各种作物的补偿标准,比如,种花苗,补偿可能更高,等等,这也不能解决标准自身的矛盾。首先,补偿标准的细致化也给政府带来另一个难题,如果农民听说要征地,都把原来种的普通粮食改种贵重的经济作物,正如同北京市昌平区一些农村听说自己宅基地要被征用,为了多得补偿纷纷突击盖房子一样,政府如何确定土地“原用途”?另外,为什么种植蔬菜就一定会比种植“大田作物”收入高呢,或者,为什么二者一定会有差异呢?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完全有可能,某一年,种植蔬菜的亏本,还不如种小麦的收入高。

一块土地原来是用于种植农作物,可是土地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价值可能增长几倍、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土地的用途已经转变了,凭什么要用其原来的用途来衡量其价值?这不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吗?有必要把土地估价程序搞得这么复杂么?为什么不实行拍卖?

所以因为土地征用而上访时,刘学立们不像为别的事情上访那样理直气壮地拿着国家法律指出地方政府的错误,而是把那让他们困惑的国家法律抛在一边,固执地认为补偿不够一定是地方官员贪污了,但又确实找不到贪污的证据。

而地方政府更觉得冤枉,他们会说,我们没有贪污阿,我们的的确确是在依法办事。所以在土地征用引发的上访事件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这三方关系中,地方政府有时会站在同情农民的立场上。这也就是为什么刘学立第一次挑战胜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关于补偿的归属

除了补偿标准以外,土地征用中常常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补偿归谁,归集体还是归农民自己。这里同样存在土地管理法和朴素的生活常识冲突的问题。

地方政府可以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及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青苗补偿费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补偿费应付给个人外,其余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户存入银行,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和挪用。”说土地补偿费就该归集体。

而这样的法律和刘学立们朴素的生活常识相冲突。在他们眼里,自己不是佃户,耕种的土地又不是租别人家的,那就是自己的,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如此。2005年3月15日,美国彭博新闻社的记者曾问中国总理温家宝:“您认为把土地产权还给农民是可能的吗?” 温回答说:“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对土地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此后土地承包期不断延长。现在我可以直接回答你,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既然“永远不变”,为什么补偿费不能归直接归农民?为什么非要一个基层组织为农民做经济方面的主?

按照现行土地政策,刘学立对自己耕种的土地只享有承包经营权,不拥有所有权,所有权归“集体”。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这个“集体”可以是村民小组,也可以是村,有的地方是乡镇;在实践中,通常以村民小组居多。从逻辑上讲,假如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是真实的,那么,一个小组就可以自由处置本小组的土地——可以变卖,可以完全分给各户农民等等;要征用某小组的土地,也需要且仅需要经该小组同意。但事实上,在如今的中国,村民小组没有权利处置本小组的土地,“小组”只是为了便于行政管理而做的一种划分,它本身不具有任何权力和权利,所谓的“土地所有权”也只是名义上的。

由于产权不到位,农民没有权利支配自己耕种的土地,失去土地时在补偿价格方面没有谈判主体资格,他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自己应得的收益。

现在征地引发了大量上访事件。在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容易引起纠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土地的产权不清——土地似乎属于承包农民所有,又似乎属于村民小组所有,又似乎属于更大的集体乃至国家所有。开发商在征地时为了减少麻烦,往往只和村委会(有时甚至只和乡政府乃至更高层级的政府)商谈,似乎村委会乃至村委会里的个别人就是该村土地的主人。这种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既然中央政府可以干预集体土地的具体使用,基层政府乃至名义上非政府的村委会自然也可以上行下效,越俎代庖。

如果与企业的改制相比较,我们更容易明白土地问题的奇特性。现在,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改制成私人企业,不会遇到什么限制。甚至对于普通国有企业的改制——包括MBO——中央也没有出台什么政策加以限制。中央一直在提倡明晰企业产权,这是合乎时代潮流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做法。但是独独对于农村,中央政府一直在坚守政策底线——承包期可以无限延长,但不能把土地产权明晰到个人。这种做法可能更多地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固守。这种保守的政策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使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也是所谓的“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按照法律,土地归“集体”所有,可是谁可以代表“集体”?假如集体土地要出让给开发商,理论上谁可以“做主”?是集体所有成员都必须同意,还是过半数的成员同意即可,还是集体的“领导”同意即可?《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种“三分之二”的精神固然不失为对前述问题的一种解决办法,但我们毕竟不能随意对法律做延伸性的解释。由于法律付之阙如,官员通常会以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来处理,也就是说,官员多会认为自己就代表集体,自己就可以出卖集体的土地。这种模糊的规定是滋生腐败的沃土。

因此,在这种土地政策下,大量纠纷的产生是必然的。在上面的案例中,百坡村村委会主任刘东溪就代表“集体”与洛阳市公路管理局签订了征地协议,虽然刘学立等群众表示强烈不满,但模糊的法律对他们并不有利。

(三)不合理法律政策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在土地征用方面,中国农民不得不面临这样的现实:如果地方政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给农民补偿,农民得到的可能更少,甚至一分钱也得不到。为征地补偿而上访的农民与前几年因为农业税费负担上访的农民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常常拿着国家的法律政策把地方官员质问得哑口无言,而前者很少拿出“中央的”法律政策,因为国家的法律政策本身有很多不合理之处,比如,计划经济思维的补偿标准,补偿不直接给农民而是给集体,等等。那么,这些脱离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律政策是怎么产生的?我们有必要分析其原因。

1、缺少调查研究。一些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并不了解农村现状,不了解农民的需求,不相信农民的自主性。他们常常根据自己的想象拍脑袋做出决策。比如,关于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历史上一些人就犯过错误,1978年之前,他们固执地反对“联产承包”,想象着农民一旦分地,必将两极分化,国将不国。农民冒死抗争,终于迎来了“自己种地”的自由,中国农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天,农民又在为他们的土地权利抗争,这次,他们是要求“种自己的地”。但是,一些决策者包括一些专家学者固执地认为,不能给农民土地所有权,他们想象着很多农民一旦自己拥有土地,很快就把地卖掉从而沦为赤贫,还有的学者干脆认为,农民不需要土地所有权。

他们这些想象是在犯历史上重复的错误。他们应该认真调查,如果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会有多少人把土地卖掉?多少人把土地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他们会在什么条件下把土地卖掉?卖掉之后可能会产生哪几种结果?其中哪些结果是负面的需要政府承担责任?这些责任严重吗?这些责任是否比今天土地制度引发的社会冲突更严重?

2003年1月2日,作者对来北京参加《中国改革》杂志社举行的乡村建设研讨会的30位农民进行调查,当场举手赞成土地私有的有18位,反对土地私有的有7位。而接下来作者对这30位农民访谈,说明土地私有的含义之后,有25位农民明确支持私有化,5位反对。农民支持土地私有的理由集中为:有自主权,让贪官污吏失去机会。当问及私有化后是否会出卖自己的土地,没有一个说会出卖土地。5位持反对立场的农民的理由很有意思:会带来大规模土地兼并,会带来动乱,等等,和学者们的观点几乎一样。而且,他们在讲述反对理由的时候,从来不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是站在所谓国家的立场上“为国分忧”。更有意思的是作者对同一个研讨会上的一个小组会的调查。这个研讨小组共20个人,其中9位农民,5位学者,2位地方官员,4位大学生。9位农民一致要求土地私有,而其他11位学者、官员和大学生超过半数反对土地私有化。

当一些官员和学者在台上大谈土地私有的弊端时,他们是否注意倾听过这些农民的想法?难道学者、官员和大学生天生就比农民更了解土地的价值?就能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这种现象几乎可以与二十多年前联产承包前夕的社会意识相比。当时,农民绝大多数渴望土地承包和土地私有,而学者、官员乃至整个城市社会都反对联产承包,他们有种种理由,比今天那些反对土地私有化的人理由更充分。

2、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类似土地征用问题,房屋拆迁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政策还可以明显看到计划经济的影子。比如,现有农村土地制度背后其中一个逻辑就是一定要保护耕地,经常宣传我们用了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上22%的人口。然而事实上,粮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基本解决,农业文明已经成为过去,我们不需要过分担心粮食问题。就我们国家而言,粮食已经过剩,土地也已经出现抛荒,政府不得不推广退耕还林政策以减轻过剩粮食储存的压力。土地的价值由其用途来决定,城市郊区的土地被占了不用担心,如果粮食紧张,价格就会上涨,就会有人捡起来抛荒地土地或者开垦新的土地,市场经济会自动调节耕地的面积,用不着强调对耕地的特殊保护。

退一步讲,即使要保护耕地,把土地给了农民就不利于保护耕地了吗?事实并非如此,城市郊区农民以极低的价格大量失去土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没有土地所有权,没有参与谈判的资格。如果土地是他们自己的,他们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土地。

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大量存在于我们的决策者头脑中。一些政策的制定者受着意识形态的束缚,不了解现实或者不敢面对现实。我们的正式立法机关的某些组成人员成长于计划经济年代,他们决策有稳重的一面,反过来说就是保守的一面。他们的习惯和思维模式直接决定了我们国家的一些不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

3、深层次原因:缺少民主立法。我们国家的法治在进步,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像《物权法》等一些法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民众从一定程度上越来越多地参与立法。但是,这些“征求意见”式的公民参与距离民主立法还很遥远。

民主立法是指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各方代表通过充分的协商、争论、妥协达成的代表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法律。当下我国立法机关也提倡“开门立法”,即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的主体不是立法代表,而是立法机关,更确切地说是立法机关的一些领导。无论征求了多少条意见,最后表决的是立法代表,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立法代表往往容易听从领导的意见,所以立法通常实际上是领导立法。所以在我国,征求意见式的开门立法离真正的民主立法还有很大距离。如果立法只是停留在“开门纳谏”的层次,立法代表表决的时候仍然听从于领导,那是对民主立法的误解。

缺少民主立法造成的后果包括法律脱离现实、立法部门利益化等。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土地制度脱离现实需要的问题。立法部门利益化则是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以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例,本来这是一个关系到中华民族未来的重要法律,应该由相关专家、各界代表组成立法委员会起草,由人大或常委会民主讨论通过。但实际上,这个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惯例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国务院法制办又交给教育部,教育部法规司起草的草案充分考虑了教育部门的利益,比如对民办教育的严格控制,等等。但这个并不理想的法律草案很容易就可以通过,因为代表们没有动力为公共利益据理力争。

虽然僵化的土地管理制度仍然以法律的名义损害农民的权益,但毕竟,持这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少,而且,这样的制度在现实中早已是千疮百孔。因此,在刘学立第一次挑战中,政府政府作出了让步——尽管这种让步有违法之嫌,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地方政府成为刘学立们的同盟者。

第二次挑战——面对整个权力体制

刘学立们的经济权利可以通过另一个途径来实现,刘学立所在的村委会如果充分实现了民主,征地补偿可能也不会存在争议,补偿费用可以由民主决策决定分配办法。但问题是,农村基层民主仍然是残缺的,农民对基层组织支配补偿费用很不放心。刘学立正是在上访过程中逐渐意识到民主罢免和选举的重要性,所以他在拿到补偿以后继续为民主罢免和选举上访。

这一次,刘学立就很难找到同盟军了。刘学立所要挑战的,是整个权力体制:

(一)残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

我国村委会民主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不清的两委关系。虽然1998年即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这部法律与其他许多法律一样,更多地像是一种姿态、一种期望、一种目标、一种努力方向、一种政治宣言,而不是一部具有强制力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因为当下的中国农村始终面临一个权力悖论——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那个权力更大。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直接选举产生,是代表村民利益的最高领导组织;但是,一些法律和政策又强调党的领导地位,农村党支部是“领导组织”。虽然有大量文章论述两委关系应该如何界定,但终究是理不清。

正如全国很多村庄一样,刘学立所在的村庄从形式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刘东溪作为村委会主任兼任村支部书记。但实际上,刘东溪自己面临着悖论——土地征用的时候,他到底要代表村民利益听村民的,还是服从组织命令听上级的?

正是理不清的两委关系,村“干部”的权力无法受到有效监督,不少村干部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制造了许多社会矛盾。上访的农民很多都是因为受村干部的欺侮而走上上访之路的。

2、基层权力的黑恶化。权力黑恶化是农村一个严重的问题。一些村书记和流氓黑势力勾结,伤害弱势村民。在上面的案例中,土地纠纷的产生与百坡村村委会主任刘东溪有很大关系。在县政府用1.5万元来安抚刘学立以后,王并没有息访——他“遵守”约定不再为土地补偿款的事上访,却上访要求处理刘东溪“以严肃党纪、政纪,促使村委会乡政府依法行政”。刘学立为什么得了好处还不罢休呢?刘学立自己说是为了要民主——这也确实是很多民间精英的诉求,但可能还有另外的原因:刘学立知道,自己因为土地补偿款的事已经得罪了村委会主任刘东溪,以后刘东溪必然会给自己穿小鞋。为了免遭报复,为使日后生活太平,有必要把刘东溪拉下来。

这个原因说明了继续上访的必要性,于是刘学立就继续上访。假如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搞得比较好,那刘东溪可能就不敢胡作非为,刘学立可能就不会继续上访。

3、罢免难。值得注意的是,刘学立曾搞了个“270人联名提请罢免村长刘东溪”的事。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但是刘学立并没有试图通过这种法律程序来罢免村委会主任刘东溪,他的做法依然是向县政府申诉,270人的联名只是为了制造一种民意压力。

首先解释一下他为什么不向乡政府申诉。其实原因很简单:在现行政策下,要想当上村官,就必须得到乡政府的支持;刘东溪能做村委会主任,说明乡政府是支持他的,否则他很难干下去——尤其是在该村出现较多社会矛盾的情况下,上级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在刘学立眼中,乡与村官员们是一丘之貉;村官出现问题,他必须越级向县政府反映,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 所以,刘学立在反映问题时说要“促使村委会乡政府依法行政”——言外之意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一样,没有依法行政。

刘学立为什么没有试图启动罢免程序呢?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不完善有关。该法虽然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但是“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1)要罢免村委会主任,须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假如村委会不想召开村民会议,那么罢免程序就无法启动。而村委会主任就是村委会的人格化,因此,这条法律实质上意味着,要罢免村委会主任,须经村委会主任本人同意。当然,法律条文上说了“应当及时召开”,却没有规定什么叫“及时”,也没有规定如果不“及时”又怎么样。

如果村委会不想召开村民会议,刘学立自己能否去召集会议呢?先抛开实际操作的难度不说,如果刘学立这么做了,上级机关完全可以给他安上“非法聚会”“聚众滋事”的罪名,可能判他三到五年监禁。

(2)姑且不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各地实行得并不好,即便该法得到了严格实行,要罢免村委会主任也很不容易,因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而他们的当选则容易得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也就是说,法律已经规定当选容易罢免难,当选最少只需四分之一有选举权的村民的支持,而罢免则至少需要一半有选举权的村民的支持。

假如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它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农村土地产权不清的不足。在上述案例中,假如刘东溪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假如村民可以很方便地罢免他,他就不得不考虑群众的意见,就不会独断地与洛阳市公路管理局签订征地协议,从而也就可以避免一系列上访事件的发生。从这件小事也可以看出,要想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

(二)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

刘学立的被拘留和被劳教凸显出国家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在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的威胁下,公民的人身权利极容易受到侵害。

据刘学立自述,2004年2月,他进京上访,被洛阳市信访局“接”回,然后

(库曲乡党委副书记胡兴望)向我书面保证,限期解决刘东溪之事,不对我打击报复……就在胡书记承诺到期的前一天,胡书记把我“请”到公安局,对我说:“不告!你随时回家,如果再告,就拘留你!”我说:“你依法办就行!”随即我被以“公然侮辱他人”为名,被拘留。

刘的叙述很简单,其中当然是有所取舍的。这里望被拘留的罪名是“公然侮辱他人”,这个罪名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我们可以想见,刘在与胡书记或别的官员争执时,也许有情绪失控以致破口大骂的时候,于是,这就可以被理解为“公然侮辱他人”,于是刘就可以被拘留。与“扰乱社会秩序”或“泄露国家机密”一样,“公然侮辱他人”是一个应用起来十分方便的罪名,只要地方官员们愿意,他们可以以这个罪名为借口拘留一切人:谁敢拍胸脯说自己没有“公然侮辱”过“他人”?——是否构成“公然侮辱”是由这些地方官员来决定的。

高山县公安局给王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是这么解释拘留的理由的:

现查明2003年5月11日下午,在库曲乡百坡村,将刘东溪殴打致伤。

《决定书》上署的时间是2004年4月6日。刘是2003年5月开始举报控告的,推测起来,殴打刘东溪之事可能属实;但其时刘并没有上访(刘首次上访是在2003年8月),所以刘还未被县政府视为“刁民”,公安机关也并未就此事追究他的责任。此后刘学立多次上访,让地方官员很恼火,于是就以近一年以前的旧帐来整治他。从此起打人事件(我们假定它属实)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原是具有很大的惰性的,假如刘不成为上访的“刁民”,那么,一起普通的打人事件是很难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的。然而,当刘频频上访之后,公安机关又可以翻出旧案对其予以打击。

在第二次被拘留之后,刘学立又被劳动教养。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给刘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里说:“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学立劳动教养壹年。”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是: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刘学立去北京上访,“在新华门大街打出白色横幅,引起群众围观”即是“寻衅滋事、煽动闹事”,“以煽动性语言拒不接受传唤和劝回”即是“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

何谓“寻衅滋事”?对它同样可以有极为宽泛的解释。我们在中原县看到一个与刘学立案相似的案例:村民李玲来北京上访时,在天安门广场对着天安门下跪,被便衣当场抓获,接着被逮捕。后来,中原县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称“李玲在北京上访期间,对着天安门下跪,引起在场群众围观,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这两个案例中官方使用的语言都极为相似:刘学立——“引起群众围观”,李玲——“引起在场群众围观”; 刘学立——“给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李玲——“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这种相似的话语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刘学立和李玲被惩处的真正原因:他们在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公共场合反映自己的冤情,有损地方政府的“形象”;形象受损,则官员的仕途就可能受影响。所以地方官员对这类“出格”事件非常恼火,往往必欲惩之而后快。虽然打横幅本身并非违法之举;与殴打刘东溪相比较,打横幅在法律意义上是一个更加轻微的事件,或者根本不能算是什么事件,但是地方官员对于打横幅的反应要比对殴打刘东溪的反应迅速得多、激烈得多。这也是地方官员对上负责而非对下负责的一种表现。

正由于地方官员只对上负责,所以当民众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很自然地就去寻求地方官员的上级的支持,于是就产生了大量的上访。但由于地方官员不习惯于对下负责,他们对待上访的民众往往是面对“麻烦制造者”的心态。

(三)缺位的人大

在刘学立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他主要去的地方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纪检部门等,他也去了全国人大,但他没有去过地方的人大。他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做出这样选择其实很容易理解。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最高权力机关。人大拥有选举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选举产生政府、法院、检察院,监督这些部门的工作。如果人大能够行使法定权力对行政和司法系统形成制约,有效地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防止权力的滥用、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那么大量的由于行政和司法系统缺乏制约而导致的严重的社会冲突就可以避免,与之相关的信访活动当然也就会大大减少。

从法律逻辑上讲,刘学立的遭遇——罢免程序不完善、被政府部门殴打等问题都应该向地方人大反映,地方人大应该肩负起完善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以及监督政府的职责。但他没有找人大,不是因为他不懂法律,而是因为他很了解中国现实。

现实中人大的权力和法律的标准有很大差距,目前除广东省、北京海淀区等地方的少数人大代表能够依法行使法定权力,积极参政议政外,很多地方的人大也是官僚机关,人大代表也多是官定代表而不是民选代表,不能切实担负起监督的重任。

本来在基层由于人大是直接选举的,权力应该得到落实。但事实上,由于很多地方的选举过程被控制乃至操纵,选举往往并不能把适合的人选为代表,人大代表成了荣誉性头衔,当选的代表很多不是热心公益的人,而是听话的“好人”或官员。这些“荣誉代表”很少有动力和能力代表民意监督政府。

湖北潜江的姚立法是一个典型的热心公益事业的人,为村民选举、道路修整、司法公正等公共利益奔走是他的个性,他的乐趣他的人生价值所在,我们的选举制度本应该把这样的人悬赏来担任政府官员或者人大代表等“公仆”职位,可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的选举制度还不完善,选举被操控,姚立法无奈落选。

试想,如果潜江有很多像姚立法这样的代表,一些官员就不敢胡作非为,即使出了问题,人民也可以向他们的代表投诉,代表们也一定会认真解决,他们还用得着跑到北京上访吗?同样的道理,如果刘学立所在的地方人大有权威,能够为选民办事,刘学立自然会去找人大,用不着来到北京。

(四)尴尬的司法

还有一个刘学立应该去的地方是法院。刘学立被劳动教养,他去法院起诉,但法院听政府的,起诉没有用。

这就是我们国家司法机关面临的无奈的现实。2005年4月,山东烟台的王风美因为上访被地方政府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为名劳教一年零九个月,她起诉并且上诉,两审法院都判决她败诉。2005年我们已经收集到的材料中有18个访民被劳动教养过,其中有15个向法院起诉过,全都败诉。

这些因上访被劳教的访民败诉的原因几乎都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法官不是忠于法律和良知作出判决,而是听命于某些领导。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法院审判独立,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干涉,但这个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没有明确执政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政法委可以干预司法审判是一个常识,似乎也不违背宪法的规定。一些地方的政法委书记就是公安局长,这使得公安局长成了法院院长的上司,公安指控的案犯,法院敢不判吗?

党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涉制造了很多冤案。比如2005年获得正义的佘祥林案当初就是政法委定的。佘祥林的家附近发现了一具女尸,同时他的妻子走失了,妻子的娘家辨认说死者就是佘祥林的妻子,佘祥林被怀疑杀了他自己的妻子,被一审判处死刑。其实这个案件根本谈不上证据,法院如果本着法治精神的无罪推定原则不可能判佘祥林有罪的,但政法委考虑的更多不是法治精神,而是“受害人闹”和“社会影响”,再说,公安已经“审”出来了,法院也就判吧。所幸湖北高院“刀下留人”,佘祥林命保住了。2005年,佘祥林即将刑满出狱的时候,他的妻子回来了,演出了一幕人间悲喜剧。

司法受到党政干预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司法行政化。法官本来应该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人类社会需要这么一种职能来维护正义。但我国的法官也是“官”,有严格的行政级别划分,审判员听庭长的,庭长听院长的,院长听书记或者市长的。法官成了行政系统的一部分,很难担当一个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尤其是当公民和政府发生纠纷的时候,法官的判决很难说是公正的。

司法机关尴尬的另一表现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和整个社会大背景分不开。本来,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当保持一定距离,但在我们国家,司法机关与行政系统融为一体,受行政力量的支配,在这样的体制中,法官很难保持清廉。再加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腐败相当严重。

上访案件中一多半经过司法判决,访民对司法判决不满的同时,几乎都怀疑背后有司法腐败。几乎每一天上班时间,能容纳250人的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大厅里都坐满人,面对一天大约600到10000件申诉案件,最高法院无论如何也忙不过来,只能往下转。这样冤案年年积压,几乎看不到尽头。

来到北京——反贪官不反皇帝的上访策略?

刘学立在北京住在上访村,生活很困难。无疑上访者绝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他们来到北京上访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北京太大,众多的国家机关分散在各处,不知道要转几次车才能到达他们要去的地方。而他们慕名而去的地方可能拒绝让他们进门,那些专门为他们开放的地方——各机关信访办大都藏在某个深深的胡同里,当地居民都很难找的地方。由于路途遥远、交通拥堵、人多排队等原因,通常,他们一天只能选择去一个地方。

北京生活太昂贵。对大多数上访者而言,北京的衣食住行都很昂贵。旅馆太贵,所以他们住在上访村附近,那里便宜,但卫生条件很差,安全条件也很差。出租车太贵,他们只好乘公共汽车。吃饭太贵,他们中的一些人到市场捡菜叶自己做饭。

北京太冷漠。这是权力之都,天安门、红墙都是那样令人敬畏。在这个陌生的城市里他们作为一个乡下人感到自卑。在南站,在西客站,公共汽车售票员对那些拎包的外来人大都有一种歧视,让他们为自己的行李多买一张两张车票。上访群体打扰了当地居民的生活,他们因此受到白眼乃至训斥。

在北京没有安全感。在各个信访办,他们可能因为填错一张表格遭到保安训斥。他们激烈的愤怒随时可能招徕一顿毒打,比如,在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处,内蒙访民孔召侠多次遭到殴打,甘肃访民王元顺2004年8月被殴打致死。他们还随时遇到地方截访官员把他们塞进汽车里带到一个隐蔽的地方殴打一顿,比如,河南长葛妇女王金英2005年5月被殴打几处骨折以后被扔到一个枯井里。

他们来到北京其实希望很渺茫。于建嵘的调查显示,通过上访途径解决问题的概率只有千分之二。[7]当然,由于这个调查主要集中在上访村,该数字并不能代表所有上访获得解决的概率,但根据上访时间长短的统计,可以推断出能够顺利解决问题的概率很低,否则他们不会反复来北京上访。

但他们还是来到了北京。刘学立再次来到北京上访,一方面是因为他看到过效果,国土资源部转信给地方确实带来了增加补偿数额的结果。另一个原因是他害怕遭到报复。刘学立说:“这伙违反党纪、国法的暴徒至今既未受到追究,且逍遥法外,我日夜不安怕再遭报复,也想像不出他们还有什么手段,惶惶不能终日,惶恐中我只能再次进京,寻求保护。”这是许多上访者不敢息访的原因:已经得罪了地方官员,却没有把他们整倒,自己日后很容易遭到他们的打击报复;为了避免这种下场,就必须将上访进行到底。刘学立的选择对于为什么众多访民来到北京上访作出了回答。

(一)因为相信北京而来到北京。刘学立是那种对北京怀着信仰的访民,这在初访的访民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刘学立信仰北京是有道理的,不仅是因为他自己得到过好处,而且因为北京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现实中都意味着希望所在。

首先,作为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北京是权力中枢,相对于地方而言拥有无可置疑的权威。北京有能力给地方官员施加压力。调查显示,上访着来到北京有90.5%的是为了“让中央知道情况”;88.5%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8]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前现代化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另外一层含义则是,北京的权力是以党的权力为后盾的行政权力为中心,其他的立法、司法等依据宪法产生的国家权力实践中听命于行政权力。这些行政权力经常表现为领导批示,它的约束对象不仅是地方行政权力,还包括立法、司法等一切国家权力。因此,来北京上访,如果能撞着了好运气,某位领导一批示,是真能解决问题的。

其次,北京的官员更有可能脱离开地方利害关系解决一些问题。地方的不公正大都是腐败和“关系”的结果,访民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求助,而上一级政府和原来的政府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上一级政府有时难以秉公执法。北京的官员与访民本地方官员有特殊关系的概率较小,因而秉公执法的可能性增加。

第三,北京确实解决过一些问题。虽然只有很低的概率,但对于那些在地方没有指望的上访者来说,哪怕万分之一的希望足以吸引他们一次次来到北京。当成千上万的上访者来到北京,当成千上万的问题积累到北京的时候,北京直接插手解决问题注定是象征性的。但是,作为一种权力技术,这种象征性的关怀民生的批示时不时地要闪亮一下,以展示执政为民的形象,同时也是警告官僚系统不要太过分了。[9]

第四,上访群体对北京的印象是“有希望”的。上访者的问题是在地方产生的,他们对自己所在的地方政府有比较多的接触和了解,正是因为对他们不满也不抱希望才开始了上访。在到北京之前逐级上访的过程中通常已经遭遇了地方各级政府的冷漠、推诿或刁难,他们只有对北京的印象是有希望的,因为对北京的印象来自传媒和某些奇迹的传说。于建嵘调查显示,刚进京上访时,农民对中央的认同是非常高的,认为“中央真心实意欢迎农民上访”的高达94.6%。当然,对于大多数上访者来说,北京带给他们的是失望。同样这份调查显示,上访者在北京七天后认为中央真心实意欢迎农民上访的比例则下降到39.3%。而认为“中央怕农民上访”的则从7.1%上升到58.9%;认为“中央会打击报复上访的人”从1.8%上升到60.7%。[10]

(二)“反贪官不反皇帝”的上访策略。刘学立来京上访尤其信仰北京的一面,但他的一些夸张的表述——“惶恐中我只能再次进京,寻求保护”等还有其策略的一面,即“反贪官不反皇帝”的传统上访技术。他内心里也许对“中央”并不抱多大希望,但表面上还是要作出“中央政策是好的”这个姿态。至少,很多访民习惯于这种上访技术。

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门口的胡同里贴着很多上访材料或者标语口号,其中不少是访民自己的诗词感想,绝大部分都表达了对贪官的痛恨和对“中央”的希望。比如一首“反腐倡廉歌”,内容是这样的:

“举红旗,向前走!

胡主席率领我们反腐流!

反复辟,反倒退!

永远反贪不回头!

打倒贪污犯!

批判旧官僚!迎着风浪!

去战斗……去战斗!

弱势群众翻了身,翻了身!

感谢胡主席晴了天!

晴了天,晴了天……!”

另一个题目是“宜章法官那双手”:

“宜章法官那双手,法律丢尽向钱走,颠倒黑白分不清,金银钱财装里兜。宜章法官那双手,一见金钱笑开荣,罪犯可以法外走,裁判文书无理由。宜章法官那双手,糊涂查帐不清楚,一手遮天害人民,冤假错案无法数。宜章法官那双手,瞒上欺下诡计毒,权大压法抛弃党,千年冤家街上流。宜章法官那双手,冤案不让百姓诉,只要贿赂有钱财,得财喜上眉梢头。宜章法官那双手,信访接待踢皮球,百姓痛苦他不理,为民除害一场空。宜章法官那双手,莫明其妙乱判人,人情关系重如山,执法违法向前走。宜章法官那双手,豺狼虎豹你都有,十年冤案无法明,找他明理他打人。宜章法官那双手,法律面前你写清楚,你先判后审何原因,审判庭上有何人。宜章法官那双手,无法无天乱杀人,假如冤案不明白,死在黄泉也不甘心。宜章法官那双手,欺人态势民忧愁,他们办案上酒楼,罪犯逍遥法外走。请求清官看分明,文字写的假还是真,公堂之上摆证据,法律面前无私情。

请求官人脑清醒:我谭氏本是为百姓,法律法规是国命,为何我宣传法制,你说我是颠人。请求领导你知情,冤牢我坐了六年整,出牢四年没结论,宜章法官无政治人,法律涂改害百姓,党的信誉他败坏,宜章的腐败他承担。

李万生之妻,代表所有受冤公民强烈要求法律监督机关给予此案加以重视,重新派员深入核实,分清是非,划清责任,纠正这些错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稳定社会治安,经济发展,让国法光照千秋。

党民心连心,保国杀敌人,高山挡不住,深海也能行,杀不仅的英雄汉,毁不了的法律尊严。

湖南省宜章黄沙镇大元村 谭晋香”

再比如2005年5月我拿到的黄进安的上访材料也是典型的这一类。黄进安是一名共产党员,因为工程所有人拖欠工资,他作为工程项目经理上访讨工资。他的上访材料很精致,一百多页的上访材料里包括一些经过压膜处理的精心准备的照片。他把一封给“中央”的建议信放在材料最前面。

这封信的题目是两行隶书大字:

“誓死捍卫党中央,甘洒热血为人民”。

接下来是几行较大的行书字体:

“坚决拥护、誓死捍卫中共中央总书记第四代领导人胡锦涛主席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宪治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以民为本。’‘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群众利益无小事。’‘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等一系列英明伟大正确的指令。”

接下来是几个黑体大字:

“请求、建议书(上访村详细情况汇报)”。

然后才是正文:

“我叫黄进安,男,现年55岁,中共党员,建筑工程师,系河南省驻马店市建新建筑装饰工程处项目经理,现无家可归。因状告地方腐败官吏,于2003年元月26日代表130多名受害农民工和50多名受害职工及权益人向中央首长们如实反映情况。”

接下来,黄进安讲上访村的见闻,访民们热爱党中央,受尽了地方官吏和一些中央某些政府部门的打击磨难等等。最后,用大大的黑体字喊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等口号。

上访村很多材料都是这样开头的。单个访民刚来北京的时候可能想的只是自己的冤情,但经过上访村的交流、洗礼以后,个人情感大都有升华的倾向,成了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同时,也为自己的行为找到正当性,也会感觉自己更加安全。

引发上访的社会原因纷繁复杂。沿着刘学立的上访经历,把这些原因归结为“法律政策不合理”、“残缺的农村基层民主”、“政府权力不受制约”、“缺位的人大”和“尴尬的司法”等几个部分。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找到这些原因的共同根源——权力不受人民的制约。

法律政策不合理的深层次根源在于立法不够民主化,导致法律政策不能充分代表公众利益;农村基层民主的残缺是民主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村一级的选举选出来的也不是村民的最高领导;基层政府权力不受制约是因为他们不受人民的选票的约束;人大和司法的无奈的根源也同样是权力不受制约。

所以说,信访问题的根源在于高度集权的只对上负责的权力体制,中央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大量上访聚集到北京,地方权力高度集中导致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私有化、官僚主义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共权力机关公信力缺失,从而产生很多上访。这个状况已经相当严重,这不是一个靠信访制度修修补补就能解决的问题。

第四节 一个典型“刁民”的正义观

赵镇,1964年生,浙江省神居县安陵乡横陵村人。他上访的事由主要有五个:

(一)人命案。赵的姐姐赵凤于1980年农历5月13日服毒身亡,赵怀疑是其姐夫王荣蓄意陷害、投毒所致。

此案已是陈年旧事,事情发生时赵才17岁,当时没有为此事上访。1983年赵曾去当地乡政府的派出所反映此事,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派出所的结论是,赵的姐姐系服毒自杀。1995年以后,赵为交通事故案频频上访,此事也顺带被列为上访事由之一。

(二)交通事故案。赵于1995年10月13日开车从金华市经过,途中遭遇一起轻微交通事故,一女子傅桂受了伤;赵自称事故本来与他无关,傅桂是在骑车赶超一辆三轮车时摔倒摔伤的,但金华交警二中队事故处理组嫁祸于他,向他敲诈勒索了2万元。

此案发生后,赵开始了漫长的上访历程。

1999年11月16日去公安部上访,公安部将此案转给浙江省公安厅处理。2000年1月17日,浙江省公安厅答复说,对此事的处理并无不当,赵如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赵不服,依然上访。2001年3月15日浙江省公安厅再次答复,希望赵“尊重客观事实”。但赵依然上访不断。

(三)拆扣信件案。1999年11月16日,赵来北京上访时,在北京给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鎔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时任公安部长的贾春旺,以及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组等写信反映自己的冤情(共发出15封,均系挂号寄出)。11月25日,赵去邮局查询,并填了查单。赵称中办、国办、全国人大、公安部、焦点访谈等都给他寄了回信,但被同村刘慧等人蓄意私拆暗扣、代签冒领了。

2000年,赵去台州市公安局上访,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市公安局把材料转给神居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2001年2月做出决定,认为刘慧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赵不服,向神居县公安局申请复议。2001年8月,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来的决定。2001年5月,赵又向台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得到的是与县公安局相同的答复。2001年10月,赵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检察院答复说神居县公安局的决定是正确的。2001年9月,赵向神居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刘慧等人将原信完璧归赵,赔偿其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00万元。县法院认为赵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赵不服,于2002年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2月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决定驳回上诉。赵又于2003年3月向台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没有成功。此间,赵多次在台州市领导接待日上访,要求市领导解决这一问题,市领导又转给神居县公安局处理。2002年6月、2003年12月,赵两次去浙江省公安厅上访,省厅的处理办法是转给神居县公安局和台州市公安局。2004年3月,赵去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最高检又转给浙江省检察院。

按常理推测,“中央”是不会给赵回信的。台州市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称,所谓中央给赵的回信的信封上注有“查单”或“查复”字样,这说明信件的内容只是查单。法院的结论当属实;据案情,判刘慧等人无罪也是应当的。赵在这件小事上纠缠不休也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

(四)证件被扣案。赵于2003年3月6日“两会”召开期间来北京上访,被神居县的接访者带回,且其身份证、驾驶证被神居县信访局骗去并扣压了7个多月。

据赵自述,他在被带回神居后,向县信访局索要证件,但信访局扣住不给——当时正是中国一年一度的“两会”时期(大约是每年的3月3日到3月15日),扣压赵的证件可能就是为了使他无法在这段时期去北京上访。一个月以后,信访局让赵把证件取回去,但赵认为,信访局扣压证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要求信访局以书面形式答复扣压证件的理由。信访局当然不会给什么理由,于是赵就拒不接受证件。同年10月,信访局托安陵乡政府把证件交给赵的父亲。赵得知后,要他的父亲把证件还给乡政府。赵说,到现在为止,他的身份证依然在安陵乡政府。

赵在材料中称,他在2003年9月2日就已向台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本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但直到同年10月30日市中院才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信访局已经将证件归还给赵了。赵不服台州市中院的行政裁定,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赵是个爱较真的人。绝大多数中国人碰上此类事件都会忍气吞声算了。赵的较真让他付出了很高的代价,结果却依然一无所获。

(五)遣送被打案。赵于1999年11月来北京上访,结果被北京的公安机关收容拘禁了3天,然后将其遣送回籍。赵在材料中称,在回来的列车上,他遭到遣送公安的毒打,“打得冤民呼天喊地、皮开肉绽、遍体鳞伤、小便失禁奄奄一息”。赵推测“此案事出有因,深究定与我当地腐败县府贪官、县公安局内部有关,因我上访对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有压力,故而……串通北京收容所公安妄想暗中整死我。”

赵自称曾挨过两次打。除了上面那一次外,他还于2000年10月26日在公安部信访室被站岗的武警关在房间里痛打了一次,“打得我腹部内伤,至今阴阴作痛,不能痊愈,痛苦不堪言状。”(见赵于2005年4月4日所填的《公安部处理来访登记表》,赵的材料中有不少错别字,文句多有不通之处,笔者引用时为保持原貌,不做任何改动。)但是赵在其他材料中一句也没有提到这次挨打的经历。

在很多人看来,赵缜是个典型的“刁民”,他太爱较真了,他上访不可能有结果。但在他自己看来,他遭遇了不公正,上访是为了内心的正义。

在很多人看来,赵镇是一个典型的“刁民”,他从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开始上访,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而越来越多,他也越来越愤怒。在他与官僚体制之间,存在着一个不能解开的结。

对五起案件的分析

赵的上访经历有一定的典型性:上访者感觉受了冤枉,于是由县到市,由市到省,层层上访,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或者他们对政府的解决办法不满意。抱着希望来京上访,但问题依然被踢来踢去。本是因为受了冤屈而上访,但在上访过程中,人身权利又受到侵害,于是感觉冤上加冤。因为老是上访且多次与当地政府部门发生争执,这些上访者多有不安全感,于是决心要将上访进行到底,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誓不罢休。

在赵上访所反映的五个事由中,(一)和(二)是上访的本来事由,赵最初上访就是因为这两件事;(三)(四)(五)是派生事由,是赵在上访过程中因上访而受到的权利侵害。假如(一)和(二)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三)(四)(五)就不会发生了。

(一)人命案与“政治正确”。

就(一)这起人命案而言,赵本没有特意为此事上访。假如不是后来发生了(二)这起“交通事故案”,赵可能就不会成为现在的缠访者了。时隔多年以后赵才为这起人命案上访,此时案件的真相已经不大可能查出来了,赵的姐姐究竟是不是服毒自尽恐怕永远要成为一个谜。按“疑罪从无”原则,法院无法处罚赵的姐夫王荣。事实上,赵自己也不敢确定姐姐赵凤是不是被王荣谋害的。赵自己在一份上访材料中也称:“大姐80年受环境压迫……看不惯地方人对我家灭绝人性折磨攻击,诽谤指责,活活被逼得服毒自尽含恨九泉。”

事实上,赵坚持把她姐姐的死也当成一个上访事由的第一个因素可能和他本人的情感依托有关。赵在上访的过程中倍感无权无势者的艰辛,他很自然把这些和自己的家庭背景联系起来,于是就想到了自己的姐姐。在某种程度上,他觉得自己的命运就像姐姐。

赵在内心深处一直渴望正义到来的那一天,虽然他根本说不清这个目标是否具体是否现实,但这种朦胧的渴望甚至成为一种生活的目标,生命的意义所在。在反映他姐姐的人命案的一份材料中,赵说:

“建议要求公安机关三方会审,控告人一方,被控告人一方,公安机关一方,三方一起当场质证审问,做口供笔录‘敲山震虎’来个突审……说不定大姐冤案,无需开棺验骨,就能澄清此案真相。”

从这些话里我们可以看出,赵的脑海里依然闪现着皇权时代的中国的断案场景:青天大老爷坐在大堂上,下面跪着原告和被告;大老爷惊堂木一拍,喝道:“从实招来!”然后被告诚惶诚恐,低头认罪,签字画押。“三方会审”这个词大概也是在套用“三堂会审”。对这种戏剧化场景的想象折射出普通民众心中法治精神的缺失。“敲山震虎”这个词尤其值得推敲,品味它的意思,赵其实是希望公安机关能采取严厉手段逼赵所假定的犯罪嫌疑人王荣低头认罪。赵实际上并不关心程序是否正义,他只希望他所理解的实质正义能得到实现。

另一个因素就是赵希望通过人命案把自己的行为赋于更大社会意义。赵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的一个社会正当性是“人命关天”,赵不希望给人的印象是一个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情无休止上访的人,他要向人们表明,他追求的是大的正义,一个生命攸关的正义。赵这样做是有理由的,事实上,一个信访接待窗口的工作人员每天看到如此多的上访材料早就麻木了,漠然地转给地方有关部门是他们的日常工作。或许只有特殊身份的人的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影响稳定”的事件他们才会重视起来,才会认真处理。因此,在访民中间形成了一种不得不进行的残酷的攀比心理,看谁的冤情更令人震惊!这个简单的事实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那么多访民都习惯于夸大自己的冤情。

在千千万万访民中,赵为了让自己的冤情受重视,要不断表现出他自己的遭遇是一个“天大的冤案”,不断把自己的行为赋予“重大的社会意义”。比如对于“拆扣信件案”,赵说:

“私拆暗扣我个人的信件是小事,可此案关系重大影响非同小可,现已满城风雨,共鸣不平,反响强烈,不但有损国家声誉,中央尊严何在?社会形象、国家形象、公安形象也暗然失色。”)

对于“交通事故案”,赵在一份材料中说:

“此起事故错综复杂,涉及面广影响之大实属有史以来罕见,非一般案件能比。” “此案的处理公正与否,关系重大,与社会的稳定、民族的安危有关,关系到一个人民警察的声誉威望和法律尊严,也关系到一个公民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故也是一场正义与邪恶、法律与暴力、公正与腐败的阶级斗争,希望上级领导高度重视,慎重考虑,不然长此下去,会忧国害民,后果不堪设想,总有一天会逼出一场腥风血雨的人命官司,和惨不忍睹的历史惨案。”

看到“有史以来罕见”这种夸张的话语,看到“国家”“社会”“民族”“阶级斗争”这种大词,我们也许会发笑,但与其说是在故意夸张,不如说是在顺应一种残酷的政治现实——只有“天大的事情”才值得上访,才值得领导重视和批示,才有可能获得解决。

赵不断表白的另一种政治正确是自己“对党的忠诚”。虽然赵自觉深受现行体制的伤害,但他时刻不忘占据现行意识形态的高地。比如,赵在一份材料中自称是“神居县革命老区安陵乡横山村驾驶员”——事实上,神居县不能算是“革命老区”。在另一份材料中,他在“驾驶员”后面加括号标注“离退团员”。赵还在材料中说自己的父亲是“革命老干部”,但事实上赵的父亲只做过大队书记、安陵乡石长坑水库指挥部主任。赵使用这种表述的目的大概是为了表示自己的家庭对革命的忠诚。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赵材料里的“阶级斗争”这个词。虽然自1978年以后官方的宣传机器就已经很少使用这个词汇,但是赵依然不知不觉地把自己的问题上升到了“阶级斗争”的高度。这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赵生于1964年,是在毛泽东时代“阶级斗争”的革命氛围中长大的,他对这套阶级话语太熟悉了。第二,1978年以后,党虽然不再宣传阶级斗争,但并没有对它做很深入的批判——这种批判将损害革命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从而损害政权本身的合法性。后毛时代党虽然在意识形态领域做了很多调整,但毕竟承袭的更多。现在的很多提法,比如“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植根于阶级斗争理论之上的;而法律,按照现行政治课本上的解释,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用来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党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群体事件的时候,依然在沿用毛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里的思想。党所树立的最著名的道德偶像雷锋的名言“对待同志象春天般温暖……对待敌人象冬天一样残酷无情”大家依然耳熟能详。

所以,赵把自己遇到的问题上升为阶级斗争问题并非偶然。赵在反映“遣送被打案”的一份材料中也说:“敢问记者,中国是法治社会,还是统治阶级?”(这个句子表达的意思不完整)“此案涉及面广,影响之大在中国属首案首例。已牵涉人民内部不少贪官、当地官僚……”“统治阶级”“人民内部”这些只言片语都是阶级斗争思维的表现。为了保证自己绝对的“政治正确”,赵沉浸在阶级斗争的历史硝烟中。

为了进一步表现出自己对党的忠诚,赵还要表现出对“阶级敌人”的仇恨。

赵在一份材料中说:

“刘如深他与我爸争权夺利,与我家素有恩怨,现拉帮结伙,成了一个基督教组织……”

在另一份材料中,赵说: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法律尊严……无奈才屡次三番借资进京上访,同时痛心疾首,揭发‘邪教’、‘基督教’害人帮会组织妖言惑众,致人死亡……同村邻居刘树深夫妇,实质是李洪志‘法轮功’余党团伙,兴妖作怪、装神弄鬼、欺骗群众、危害社会,造成多少人家人亡家破的悲剧,揭发邪教又何罪之有?”

按他的叙述,刘如深及刘树深夫妇应该是基督徒;基督教不是邪教,但赵说“刘如深……成(立)了一个基督教组织”——在中国大陆,成立宗教组织无疑是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事件,赵使用这种政治化的表述,用心十分明显。至于赵说刘树深夫妇“实质是李洪志‘法轮功’余党团伙”也是很高明的措辞,他要借用改革开放以来几乎是唯一的政治运动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表明自己的“忠心”。

赵不断地赋予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不断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他想向高高在上的“领导”们证明,“我不是刁民”,“我是忠于你们的”。他的内心实际上怀着深深的恐惧,为了心中卑微的正义,赵已经放弃一切,包括他的人格和尊严。

(二)交通事故案与社会信任

至于“交通事故案”,赵坚持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但公安机关又坚持认为赵“驾车刮擦傅桂的事实证据确凿”,交警部门当时的处理办法是合理的,要赵“尊重客观事实”。我们无法推测事情的真相,虽然从同情弱者的道德立场出发,我们宁可相信赵的叙述,但是赵的材料多有夸张之词,这使我们不得不对赵的叙述保持怀疑态度。也许真相是二者的折中。当然,我们关心的并不是交通事故案的真相——只有上帝才知道是怎么回事——而是赵对此案的态度。在此案中,赵坚持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交警队说赵所驾车“几处擦痕清晰(照片为证)”,但赵说那是事故发生前在某路段“极差路面与石头擦起的”。交警队说“关于傅桂的伤,有金华市中医院病历记载;金华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也对傅桂作了鉴定……”,但赵认为这是“他欺我是外地人,有意搞得鬼把戏,施不择手段与女方医院串通一气,私下受贿赂后下的结论。”总而言之,交警队出示的各种证据,赵都持怀疑态度;在这种情况下,赵与交警队之间就不可能达成什么共识了。

“交通事故案”本身也许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它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深深的信任危机。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赵面对交警队的“铁证”应该心服口服了,应该息讼止访了。然而,在我们眼中,赵的怀疑是合理的:交警队的现场勘查记录、照片和证人证言都可能是有问题的,医院做出的鉴定也可能真是“串通一气,私下受贿赂后下的结论”;假如我们自己身处其中,我们未必不会生出与赵一样的怀疑。

现在,在一些人眼中,“一切官员都可能是贪赃枉法的,一切商品都可能是假冒伪劣的,一切志愿行为都可能是另有所图的,一切理想和精神都可能是自我标榜的,一切口号都是空洞的,一切宣传都是骗人的,一切友谊都是功利的,一切爱情都是世俗的,一切高尚都是做作的,一切神圣都是伪装的。” 人们已经形成了一种负面的稳定的心理预期。打官司的时候,人们并不相信法官真的会依法裁决,“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这样,当一个人在司法审判或其他裁决中失利时,他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理亏而是裁判者徇私枉法;如果此人爱较真,他就可能成为上访大军中的一员。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教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们的这种普遍怀疑的犬儒心态是时下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我们不必责备怀疑者和上访者,而应该反思这种社会现实是如何形成的。

由于公共权力缺乏公信力,赵对地方各个机关的裁决都表示不服。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1996年2月对此起交通事故案的事故责任做了“终结认定”,但认定虽然终结了,赵的上访却没有终结。赵一次次去浙江省公安厅上访,得不到满意答复,再去北京的公安部上访;公安部转回浙江省公安厅,依然得不到满意答复,于是再去北京上访……赵表示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真正可悲的不在于赵上访本身,而在于我们甚至很难说得清楚谁是这起上访事件的制造者。这起上访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大的社会背景的产物;所以,只要大的背景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此类上访事件就会层出不穷。

(三)上访引发的三起案件与权力的傲慢

正由于人命案和交通事故案始终得不到解决,赵就无休止地上访,而这又引发了后面的三起“拆扣信件案”“证件被扣案”和“遣送被打案”。“拆扣信件案”是一起私人性的事件,它的发生与公共权力无关,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后两起事件,即“证件被扣案”和“遣送被打案”,则是公共权力一手制造的,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在赵所遭遇的五起事件中,“拆扣信件案”是最微不足道的一件,大多数人是不会因为这种事而去上访的。但奇怪的是,赵不但为“拆扣信件案”而上访,而且次数是这五起事件中最多的;赵175页的上访材料中,有关“拆扣信件案”的材料占了95页。赵为此事跑遍了台州市和浙江省的各个主要衙门和媒体,并多次去北京上访。赵的这件事还被《浙江法制报》报道了(2002年2月28日头版头条)。

为什么赵如此重视“拆扣信件案”并在这件小事上纠缠不休呢?

原因之一是,赵坚持认为这些信里不仅仅有查单,还有中央领导给他的回信。赵在地方连续上访多年而毫无效果之后,剩下的唯一希望就是中央领导能帮他伸张正义,赵如此渴望的中央领导的回信都被人私自拆扣了,赵自然心有不甘。虽然法院认定信里只有查单,但在赵心中,法院的裁决似乎不具有任何权威和公信力,赵拒不接受这个事实。

原因之二是,“拆扣信件案”涉及的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争执,相对于“交通事故案”“证件被扣案”和“遣送被打案”来说,国家机关在此事上徇私枉法的可能性最小。再说,被国家机关打了也就打了,怎么能让一个公民个人欺负呢?

对于《浙江法制报》的报道,我们也不妨略作分析。如前所言,在赵所遭遇的五起事件中,“拆扣信件案”是最微不足道的一件,但恰恰是这件事被媒体报道了,而另四件事则没有被报道。这也并非偶然:

第一,“拆扣信件案”这件小事比另四件事的新闻价值更大。假如“人命案”被破了,事实证明赵的姐姐真的是被谋杀的,那么这件事也可以见诸媒体。但既然“人命案”被界定为一起自杀事件,它的新闻价值就很小了——农村妇女喝药自杀并非什么新闻。至于“交通事故案”,由于有关部门已有定论,它就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也是平常事件。而“证件被扣案”和“遣送被打案”,在现在的情势下,它们的发生都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此类事件亦是多如牛毛,不算什么新闻——据于建嵘对632位上访者所做的调查,有55.4%的农民因上访被抄家、被没收财物、东西被抢走,有53.6%的农民因上访被干部指使黑社会的人打击报复。

而绝大多数中国人害怕打官司——他们对官府始终怀有恐惧感,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轻易去衙门里讨说法——遇到麻烦多是能忍则忍。像赵这样因为信件被拆扣而诉诸法律的倒的确颇为罕见,所以此事成了新闻,并上了头版头条。正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

第二,如前所言,“拆扣信件案”涉及的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争执,报道这种事不会惹上什么麻烦。而“交通事故案”“证件被扣案”和“遣送被打案”则涉及官府,媒体一般不愿意做此类报道。

假如“证件被扣案”和“遣送被打案”都属实——我相信至少基本事实都是真实的——那么它们都属于国家权力公然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与前三件事相比,这两件事性质尤为恶劣。“人命案”和“交通事故案”都有可能是赵在“无理取闹”,“拆扣信件案”可能是赵较真好讼,但“证件被扣案”和“遣送被打案”则是国家权力直接制造出来的。对国家权力的这种行为,个体的公民很难反抗,也很难申诉成功;新闻媒体也很难介入。

虽然“证件被扣案”和“遣送被打案”两者比较起来,后者造成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应该更大——后者是赤裸裸的暴行——但是,赵在前一件事情上要勇敢得多。赵不但去台州市有关部门上访反映“证件被扣案”,而且在台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来还上诉到浙江省高院。但对于“遣送被打案”,赵没有提起诉讼,在上访材料中也只用了薄薄的三页纸说明这一事件——这份简短的材料还是准备提供给记者的。笔者看到,他于2005年4月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来访人员登记表》上反映自己的问题时,只提及前四件事。但是,在2005年4月4日所填的《公安部处理来访登记表》上,赵不但提及了这五件事,还提到了他的其他材料中没有提到的2000年10月26日在公安部信访室被打一事。

赵的这种处理方式是很有意思的。赵敢于起诉神居县信访局扣压证件的行为,却怯于申诉北京收容遣送公安的残暴殴打,更怯于申诉公安部站岗武警的暴行。虽然这三件事都是国家权力所为,但是国家权力是分层次的。赵敢控诉低层次的国家权力,却不敢控诉高层次的国家权力,推测其原因:

第一,对于高层次的国家权力犯下的罪行,我们没办法控诉。赵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登记表上不提两次被打的事,因为他知道提了也没用,最高检不会为了替他赵某人伸张正义而与公安部为难的。他在公安部的登记表上提到了这两次被打的事,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高层次的国家权力一旦犯下罪行,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它的自我纠正。

第二,赵要解决自己的问题最终还得依赖于高层次的国家权力,所以他不能在道义上把它树为自己的敌人。赵的经历使他明白,在权力面前自己是多么的卑微,他只有借助更大的权力才有可能惩罚伤害他的权势者。这是一种“只反贪官不反皇帝”的传统思维的现代折射;虽然皇帝有可能比下面的贪官更坏,但由于皇帝是不可改变的,我们就只能讨好地说,皇帝是圣明的,罪行都是下面的贪官犯下的。

赵在上访的过程中,来信被拆扣,这可能是一个偶然事件,是村民的好奇心或者其他因素。但赵的证件被扣以及遣送被打是常见的事情。上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一样,都是政府部门,在上访者面前从来都是傲慢的。这其实也容易理解,从来都是上访者来求他们,他们从来不需求上访者,他们的权力不受上访者的任何约束,他们当然傲慢。

这种傲慢在很多细节中表现出来,比如,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等部门的上班时间是每周一三五全天上班,二四下午不上班,无论多么远的上访者来到北京,赶上下班时间就得耐心等着。再比如,上班时间无论有多少人在排队,每天上午到十一点,下午到四点马上就关闭窗口,往外驱赶访民。这和日本的信访部门设在超市以方便大家来上访形成鲜明对比。

政府公信力与道德资源的缺失

赵无疑是个悲剧人物,他的思想深处充满了怀疑、仇恨、阶级斗争的历史阴影。也许有人说他偏执,说他傻,说他精神病,但放在社会大背景下从另一个角度看,赵是一个艺术创作形象,一个戏剧化的角色,一个小丑,一个卑微的草民,他把我们生活中的卑微、怀疑、敌意夸张地表达出来。他们所渴求的,其实也正是我们每一个成员渴望表达却没有勇气表达的对正义的渴求,他的怀疑,正是当下缺少诚信的社会思潮的常态,他的形象,很大成程度上是我们国民形象的缩影。

(一)一个荒诞的假定。我们可以做一个虚构的社会场景更换,如果赵生活在一个民主法治健全充满诚信的社会里,他的一生会是什么样子?也许,赵同样会经历不幸,她的姐姐也会离奇死亡——当然在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里因为婚姻不幸而自杀的概率极低,一个更现实的假定是他姐姐被人杀死了或者出了车祸等,经过一贯具有公信力的行政乃是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赵不大可能成为一个偏执地怀疑一切的人,除非他是一个彻底的精神病患者。

同样的道理,如果交管局有公信力的话,赵经历的交通事故案也不大可能成为他执著上访的一个理由。能够让赵怀疑交管局的那些“常识”或者“想象”——“他欺我是外地人,有意搞得鬼把戏,施不择手段与女方医院串通一气,私下受贿赂后下的结论”等等——都来自我们这个时代的现实生活。

如果前两个案件都妥善处理了,也就不会有后面三个案件。进一步讲,即使前两个案件没有妥善处理,在一个民主法治健全安的社会里,赵上访不大可能导致后面三个案件的出现。至少,信访机关不大可能违法扣押公民身份证件,更不可能随意把上访公民关押遣送。这些国家机关的行为都体现了权力的傲慢。

最后我们还需要分析一种最极端的假定,假如在一个民主法治健全的社会里,国家机关一贯公信力都很强,办事也公正,但有人就是不服,执着上访,怎么办?我们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样违背人类基本道德良知而行为的人注定是极少数,他不可能受到社会的同情和支持。面对这极端孤立的个体,国家和社会除了维护公正之外,剩下的责任就是不断安抚、感化和医疗,因为“他”是极少数,国家和社会有能力承担这个责任。

赵不是严格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病,他是社会意义上的“精神病”,他的偏执主要是社会不公正的大背景带来的。在我们国家,像赵这样的“病人”不是“极少数”,而是有相当的比例,只不过大部分把痛苦压在了心底,表现出来的不那么戏剧化罢了。

(二)上访村与社会病。在上访村,来来去去的有成千上万类似赵这样的人。上访村的老访民是这个社会中独特的一群人。他们有的为了一个看不到任何希望的冤案或者不可能澄清的历史问题而奔走大半生,有的是为一件小事上访多年,有的人上访路上不断结下新的怨气为新发生的不公正而上访,以至于几年以后已经忘记上访的最初理由。他们是这个社会中的在政治权力领域相对弱势的群体,而且,性格上大都有些执著。他们没有权力或金钱在他们所处的环境里赢得强势地位,他们又不甘心像大多数人一样忍受不公正,所以来到北京寻找希望。他们中的很多重复上访的人为了心中的公正甚至不惜一切代价,这样的人在旁观者看来就属于精神“有病”。

他们中确实有些访民上访没有道理,比如,同一个村庄的两个人发生打架,一个人把另一个打死了,行凶者被判处死缓,受害者家人上访,要求判死刑。在一个判决基本公正的情况下,这样的上访就有些无理了。最极端的故事是,一帮打工者没钱回家,就去上访,接访的没办法只好给他们买机票送他们回家。这样的故事常常成为某些官员的打击访民的借口。

但是,要想找到一个完全没有道理的人上访也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一个人为了老父亲的待遇而上访,他认为政府把父亲1943年参加革命写成了1945年参加革命,他为此上访了十多年。在很多人看来,为这么点小事而上访,有点无理取闹的感觉。但这位访民也认为自己很有道理:这么点小事情,政府为什么拖了十多年就是不给解决?

实际上,即使那些真正心怀恶意无理取闹的少数人——那群为免费回家而上访的打工者,他们的“刁民”心态也值得深思,他们为什么能够心安理得地花纳税人的钱?恐怕,他们从骨子缺少对政府的认同感。

那些为一点小事执着上访的人都赋予自己的行为根深蒂固的正当性。比如,前面提到的老谢,他上访能让贪官们害怕他就高兴。他们内心深处的正当性来源于这个社会的病态。可以说,在任何一个社会里,都会有一些偏执的人,他们固执地坚持自己的判断,听不进去别人讲的道理,执著地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但是,这个群体的数量在一个健全的社会里和一个不公正的社会里有很大的差别。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也会有信访办公室,也会有“刁民”找政府无理取闹。但是,由于各个维持社会公正的渠道都是通畅的,社会整体上是公正的,无理取闹的人注定是少数,也不会得到很多人的支持。而在一个严重不公正的社会里,由于遭遇不公正的人数很多,为追求公正而执著的人就会相应增多。尤其是当政府公信力差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连同那些无理取闹的人也得到了一种道义上的正当性。他们中的有的人在内心深处已经把自己的行为上升到反特权腐败的高度,他们内心深处确认自己是正义的。

在今天的中国,那些执著上访的人如此之多,以至于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说明我们社会的病症相当严重。

(三)贪官与刁民的恶性循环。透过上访村,透过这群执着的人,我们也可以看到整个中国的社会背景。今天,在某些基层官员眼里,底层社会到处都是“刁民”,他们常常抱怨说老百姓为了自己的私利不顾大局。的确,今天我们民族的公共道德水准值得忧虑。要修一条公路了,农民为了提高补偿标准赶紧把麦田该成果园;城市郊区要拆迁了,大家为了提高补偿纷纷建新房;法院一个普通民事纠纷,败诉一方总是怀疑不公正,官司打不到最高法院不算完;法院作出了判决,败诉一方拒不执行能拖延多久就拖延多久。

但是,我们更应该深刻反思的是,我们的道德水准为什么这么低?为什么大家“不顾大局”?其实,这个答案并不难找,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我们可以把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

(1)“革命”意识形态对道德的破坏。二十世纪后半期,一次又一次的运动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道德遭到严重摧残,一大批忠贞耿直的人或者被迫害致死,或者不堪凌辱而自杀,中国社会仅存的一点道德之士,几乎被彻底的淘汰出局。在这场史无前例的浩劫中,革命的道德驱逐了人性的道德,在最极端的时候,几乎所有沾一点传统道德的东西,甚至做人最起码的尊长爱幼、礼貌客套,都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遭到彻底批判。这在某种程度上是造成我们的民族今天缺少信仰,广泛存在着道德虚无感的原因。

(2)谎言和腐败降低政府公信力。因为公共权力未能给人以信心,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人人争利,增加社会冲突,社会道德水准降低。“亩产万斤”是假的,“叛徒内奸工贼”是假的,“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假的,“公仆”是假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假的。于是,假冒伪劣充斥市场,那些造假者不会觉得愧疚和不安。贪官下台是因为权力斗争,警察罚款是为了奖金,政府喜欢搞工程是为了吃回扣,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可悲地成了中国人的“常识”。于是,法律不被遵守,豆腐渣工程泛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对于一个普通公民而言,“大局”是谁的“大局”?纳税人的钱怎么花他没有发言权,法律的制定他没有发言权,反腐倡廉是假的,司法公正是假的,他凭什么要顾“你们的”大局?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这个社会存在着深刻的认同危机。在贪官与刁民的逻辑之间,不是刁民制造了贪官,而是贪官制造了刁民。

(3)官员缺少沟通解释能力。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公共权力缺少通过解释、劝说乃至号召提升人们道德的能力,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一个低成本运作的政府所拥有的资源应当包含道德资源,它能在利益冲突的时候起到精神层面的调节作用。比如,政府官员经常通过电视等媒体或者在现实中经常与民众直接沟通,提升公民对政府的认同感,也就会增加对政府行为的信任。可是我们的很多政府官员缺少这种能力,不能拥有这种道德资源。

从一个方面看,赵是一个刁民,他偏执,他走极端;但从另一方面看,赵的诉求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从一个方面看,赵是一个令某些人头痛和讨厌的人,但从另一个方面看,赵就像一幕讽刺剧中的小丑,以及其夸张的方式表现着人们的愤怒。他和舞台剧上的小丑差别在于,他的表演就是他的命运。


[1] 参见王永前,黄海燕:《国家信访局局长:80%上访有道理》,载《半月谈》2003年11月20日。

[2] 参见郭晋晖:“‘求同存异’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走向国务院”,载《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8月23日。

[3] 2005年6月11日,震惊中外的定州血案发生。当日凌晨,村民遭到二百余名身穿迷彩服的武装人员袭击,共有六人死亡,六十余人重伤。发生冲突的原因在于,村民认为电厂对该村379亩土地的补偿标准不明确,平均每亩33,900元的征地费,到基层时只剩下15,000元,并且政府征地程序违法,没有公式补偿方案,听取村民意见。于是从2004年7月开始大规模集体阻扰施工。摘自中国经济时报《河北“定州村民被袭事件”调查》2005年http://www.cet.com.cn/20050620/YAOWEN/200506201.htm

[4] 2005年4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红旗乡、卫坪乡等失地农民100多人,原本要向新任代理市长王海林申诉冤情请求主持公正,却遭到当地700多名公安粗暴镇压毒打,农民代表刘正有、毛秀兰等人被打伤入院治疗,至少5名代表遭到拘捕关押。四川省自贡市城郊的红旗乡,是当地较为富裕的乡镇。以红旗乡白果村8组为例,全村280人拥有土地303亩,主要种植粮食和蔬菜,再加上一些副业,农民的人均年收入达到2000元。1995年,他们的15,000亩土地被当地政府强行圈占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于在这块开发区上原本较富裕的菜农,自贡市政府没有给予征用这些菜地的补偿,仅按照当时的补偿标准,18 岁至 40 岁的农民一次性领取安置费8000元,40岁以上的农民每月发放生活费54元。到了1997年,3万多农民继失地之后又失房、失业,连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都没有保障。失地农民依法维权,开始了漫长的行政诉讼。参见南方周末《四川自贡征地事件调查》2004年10月,http://www.zhinong.cn/data/detail.php?id=4044

[5] 2005年5 月31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三山港村发生大规模土地事件。约四千名警察与其他人员出动推土机,在村中400 多亩土地上强行填土,并抢夺农具,给村民造成重大损失。其后的6月3日、6月30日、7月2日,又发生大规模警民冲突。事情起因是,1992年3月由当时的南海国土局与该村9名村干部在当时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土地预征协议,“预征”土地共12.4平方公里(其中农田面积超过10000亩)。从此,南海国土局开始派人前来对耕地填土。当地农民并不知道这份“预征”协议并没有法律效力。直到2005年2月,新当选的一些村委干部被村民们推举上来之后,开始了他们的维权行动,才从律师那里了解这份“预征”协议无效,土地的产权并没有转移。因而,从今天春季开始,在南海区的桂城街道办事处的三山东区和三山中区的八个村庄先后开始了坚定的维权行动。摘自世纪中国论坛,http://www.ccforum.org.cn/archiver/?tid-15375.html

[6] 2005年6月16日,北京顺义郊区数百农民举行示威游行,抗议当局为了修建奥运会比赛场馆而强行征用大约5千公顷土地,不给他们任何补偿。当天几百名京郊农民在筹建中的运动中心附近集结,他们抗议政府强制农民迁移的做法。据路透社报道,在抗议现场附近,竖立着一块青白相间的巨型标志,指明有关部门将在该片土地上建造2008年北京奥运会场馆。标志旁则挂着“支持奥运会,合理安置失地农民”的标语。举行抗议的农民说,他们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和安置计划。摘自http://newsvote.bbc.co.uk/chinese/simp/low/newsid_4100000/newsid_4101800/4101860.stm

  笔者数年前曾在故乡安徽某县农村经历过一次类似的联名罢免村官事件,组织者同样是直接去县里申诉。

参见本章附录《中原县信访调查报告》。

[7] 转引自赵凌:《中国信访制度实行50多年,已经走到制度变迁关口》,载《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8] 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

[9] 参见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

[10] 转引自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

  文中与事件有关的人名及县以下地名皆为化名。

参见赵凌《解析信访条例修改走第三条路》,载《南方周末》200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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